2026年8月26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6)京02民终12793号,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8月26日,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下是详细报道:
某乙公司与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某乙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负责2025年第七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项目申报及公关事宜,项目委托总费用共计20万元,在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工信部2025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且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若没有通过国家级认定,某乙公司将不收取任何费用。双方另约定若该项目经官方正式公告通过,则认为某乙公司按要求完成了委托代理事项,已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2025年10月20日,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进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示名单。后某乙公司催要20万元服务费未果,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工信部2025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且公示后,已具备合同约定的支付服务费条件。因申报工作由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已自主完成,某乙公司要求支付申报部分服务费用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乙公司的服务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对该部分服务费用予以支持,具体数额酌定。关于某乙公司主张的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26年6月23日作出判决:一、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某乙公司服务费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某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6)京0106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某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包括: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委托代理合同》中“公关”的具体内容,也未查明某乙公司是否实际履行了“公关”义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某乙公司未能就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结果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精神相违背,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属于权力类公关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且某乙公司不可能开展相关“公关”活动,双方已就终止履行合同、免除20万元付费义务达成合意。
某乙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未就本案事实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均无异议。二审法院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认定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某乙公司在签订合同后确有向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部分咨询服务,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约支付服务费,鉴于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完成申报工作,一审法院扣除申报服务费酌情支持100000元属合理。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服务费达成明确一致意思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安徽永锋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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