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
创始人
2026-08-30 12: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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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厅属有关单位,承训单位:

为规范我省教师培训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切实提升培训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6年8月21日

陕西省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教师培训项目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培训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精准化水平,根据《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引领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陕教工〔2023〕103号)、《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26〕12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培训项目,指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简称“国培计划”)、陕西省教师和校园长省级培训项目(简称“省培项目”)和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简称“职业教育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培训对象,包括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教师、校(园)长、书记、教研员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管理对象,包括负责培训项目规划和组织管理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培训项目的院校、机构及学员派出单位。

第五条  教师培训项目管理遵循“按需施训、统筹兼顾、规范有序、提质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项目

第六条  培训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三秦强师培养工程,指覆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统筹推进全学段教师协同发展,体系化、周期化培养骨干师资的专项培训工程。

(二)高级研修,指面向教育管理人员,聚焦前沿教育理念、改革政策、深度研究开展的教育管理能力提升培训。

(三)专题培训,指围绕教育教学重点难点、热点议题、特定领域改革任务定向开展的短周期、精准化集中培训。

(四)专项培训,指按照专项工作部署,针对单一或专项业务开展的定制化实操培训。

(五)能力提升培训,指覆盖师德师风、教学教研、信息技术、心理健康等通用能力的常态化提质培训。

(六)岗位培训,指立足岗位职责、履职要求与岗位规范,面向新任人员、在岗全员开展的履职必备技能培训。

(七)骨干教师研修,指聚焦骨干教师示范引领、教研创新、团队带动能力开展的专业化进阶研修与辐射赋能培训。

(八)“双师型”教师培训,指面向职业院校教师,聚焦实践技能、产业技术和教学能力融合,通过企业实践、技能实训开展的“双师型”教师素质提升培训。

(九)特色培训,指基于区域的独特资源、文化基因以及教育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的高辨识度和可复制、可推广的培训。

(十)其他培训类型。

第七条  培训方式主要包括集中培训、‌送教下乡、线上研修、‌跟岗研修、‌工作坊研修、浸润式研修、置换研修、企业实践、双导师制、自主选学、访学实践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教育厅牵头负责项目规划、机构遴选、合同签订、过程监管、项目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等工作;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运维管理;开展总结评估,向教育部、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材料。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依托相关高校(或单位)承担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工作,协助组织实施教师培训项目。

第十条  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做好本级项目规划设计、部署安排、组织实施、学员管理及绩效评估,负责学员选派和管理,按要求推荐参训学员,做好学员参训的通知动员,加强学员训后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优秀学员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承训单位负责培训项目的具体实施。规范开展训前调研、课程设置、师资选聘、资源开发建设、训中管理、后勤保障、训后跟踪指导、经费预决算、总结自评等。

第十二条  学员派出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师培训计划、组织和管理,督促、支持参训教师在岗研修与训后实践,组织开展校(园)本研修,将教师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教师各类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根据全省教师培训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全省教育发展实际及教师队伍建设现实需求,编制年度教师培训项目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承训单位及列支渠道等),经厅务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承训单位应当立足自身学科专业、师资力量、培训经验和平台条件,在充分调研培训需求和本省教育发展实际的基础上,科学研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培训内容针对性强,模块与专题设计科学合理;

(二)专家团队结构合理,每个学科(班)配备省外高水平专家2名以上,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比例不低于50%;

(三)课程结构合理,实践性课程(含诊断示范、观摩考察、情景体验、跟岗培训等)比例不低于50%;

(四)教学组织形式多元,不少于50%的课程采取“专家讲解+分组研讨+小组展示+总结讲授”的方式,杜绝满堂灌式的讲授方式;

(五)培训设计具有延续性,明确训前预热、训中管理、训后跟踪指导措施。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培训项目评审专家(由教育管理、学科教学、教育技术等领域专家组成),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遴选项目承训单位。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与承训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双方严格履行约定权利义务。

第五章  学员管理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公布学员遴选条件,下达培训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省直单位和高校应根据项目要求,指定专人按时将学员信息逐级审核汇总上报项目办。原则上参加过省级及以上项目的教师2年内不再参加同类型项目。

第十八条  参训学员派出单位依据项目要求精准选派参训教师,为其提供时间、经费和后勤保障。参训学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确有特殊情况需更换的,由学员派出单位按原派出程序重新审核报送。

第十九条  各承训单位根据要求,拟订培训报到通知书,原则上应于开班前至少15个工作日报项目办审核同意后,录入陕西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各学员派出单位及承训单位要及时通知学员按时参训。

第二十条  各承训单位须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严抓考勤、课堂纪律与日常监督,加强学员安全管理,将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师德师风、出勤情况、纪律表现等记入学员评价表,作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习结束后,由承训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合格者完成学分认定登记。全省实行教师培训学分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所获学分记入个人业务档案。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归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须严格履行学员“选、送、学、管”主体责任,加强对参训学员的监管,对违规违纪的参训学员,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依纪依法依规处理。对参训率偏低、管理缺位的单位,由省教育厅负责督促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核减其下一年度培训名额。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省教育厅依据合同拨付培训经费。承训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须严格对照项目要求,开展训前需求调研,完善实施方案,优化课程内容、教学安排、师资配置及考核标准等,报项目办审核同意后,启动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承训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内容、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授课专家及考核方式等核心要素。培训教学应当坚持学用结合,严禁以单一讲授代替培训过程。

第二十五条  承训单位须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不得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发放纪念品等。

第二十六条  承训单位须建立培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项一档”,全面、真实、完整记录项目工作情况。做好项目宣传与经验总结工作,每个项目报送不少于2期培训简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办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请省教育厅审定。省教育厅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全省通报、核减经费、终止合作等处理。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束时,承训单位应面向全体学员,就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师资水平、培训资源、教学管理、培训效果、后勤服务等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员对项目实施的满意程度和意见建议;在培训结束6个月内,通过线上回访、实地指导等方式开展训后跟踪服务,了解学员返岗实践情况,收集应用案例,并形成训后跟踪结果报项目办。

第二十九条  年度项目完成后,承训单位须按要求开展项目自评,并及时向项目办报送自评报告、学员评价等总结材料。项目办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形成年度报告。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采取抽查、专家实地考察、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承训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评级结果作为项目验收及下一年度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培训项目。项目实施中存在转包、分包培训项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提出年度资金需求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培训项目实施,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承训单位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教师培训经费管理使用规定,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第三十三条  培训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培训任务无法如期完成的,承训单位应按照实际开展情况办理项目决算;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由省教育厅统筹指导用于教师培训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教育厅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项目办、承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学校及厅内处(部)室组织开展的教师培训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 炜琳   初审 | 陈浩   终审 | 赵晓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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