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近日,某采购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有几家投标公司属于同一母公司下的子公司,但对于是否存在控股和直接管理关系并不清楚,能否直接以“几家公司属于同一母公司子公司”为由判断串通投标?
回答
一、要明确子公司之间到底是否能够同时投一个标。
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雍秦权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这意味着,这些供应商如果控股母公司为同一家,则不能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具备供应商资格。
业内专家李杭表示,如果只是属于同一母公司子公司,原则上不禁止这些子公司同时投标,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即不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禁止同时投标;若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指子公司之间相互存在直接控股),不得同时投标。
福建省南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黄丹云强调,若子公司之间存在单位负责人相同或直接控股关系,资格预审中只能有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公司通过资格审核。
二、梳理一下何为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
记者查询得知,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如何认定不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控股或者管理关系?何谓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指的又是什么关系?”问题时曾表示,直接控股关系是指直接持有被控股单位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享有的表决权对被控股单位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关系,不包括虽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间接控股关系。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针对仅仅是“同一母公司”这一事实,并不能直接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黄丹云认为,单纯的参与行为不直接构成串通投标,认定的关键还在于是否存在“协同参加”或“其他串通行为”的证据。
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陶苹向记者表示,关于串通投标的相关法条,串通投标认定可以参照《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七种恶意串通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串通投标认定,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他认为,即使存在《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述的禁止性关系,其指向也都是“不能同时投一个标”,这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串通投标。
四、基于一些实际顾虑,招标文件是否可以明确设置“不接受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参加投标”的要求?
李杭认为,法规中对子公司投同一标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招标文件不能这样直接明确设置,且很容易以“排他性条款”引起争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