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济南联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联创”)因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艾迪对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同步被出具警示函,相关情况已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违规行为曝光:投资决策独立性缺失与信息报送滞后
根据山东证监局调查结果,济南联创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两大核心违规问题。其一,公司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且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的规定。
其二,济南联创未按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法定代表人艾迪负主要责任 同步领罚
监管部门指出,艾迪作为济南联创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济南联创及艾迪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根据决定书内容,济南联创及艾迪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私募基金行业在合规运作、信息披露及内控管理方面的监管要求。业内人士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切实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义义务,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独立性原则,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文数据及信息均来自山东证监局2025年11月24日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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