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男子杨某某以帮忙他人办理小额信贷业务备案为幌子实施诈骗,骗取海南某公司65万余元。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某某的上诉,维持杨某某因犯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判决。
海南某公司因没有小额信贷业务审批手续,没有实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该公司股东曾前往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小额信贷业务备案,被告知不符合备案条件。男子杨某某得知该情况后,向该公司股东乔某(化姓)谎称自己能够通过关系办理小额信贷业务批复备案手续,需要50万元至55万元的“办事费”,还要求乔某对事情保密。
经股东会商议,公司决定委托杨某某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因公司资金紧张,便向乔某个人借款用于此事。2019年,乔某等人分多笔向杨某某交付钱款合计65.5万元。在被害人多次追问办理进度时,杨某某出示自行伪造的、显示备案即将过会的虚假红头文件,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事实上杨某某根本没有开展备案办理工作,他不断编造理由拖延,后续还否认收到上述款项,拒不退还涉案资金。
案发后,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之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5.5万元,分别退赔两名被害人。
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杨作品
下一篇:有赃必追 有损即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