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沈逸】
2025年我国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第136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不少舆论认为封存吸毒等违法记录体现了司法文明进步;但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此举会削弱法律威慑、带来潜在安全风险。
从实践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其实是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制度实践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落地。从全球来看,“轻罪化+犯罪记录封存”体系在欧美国家已有较长一段时间的实践,也提供了大量可供参考的后果。
为了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这期《逸语道破》将从历史脉络、治理逻辑、现实缺陷等方面,对欧美国家“轻罪化+犯罪记录封存”模式进行系统审视,分析其已经表现出的一些问题,从而从一个观察者的视角,给出相应的观点和看法,也为这场大规模的公共讨论提供一些可以作为参考和讨论基础的有用信息。
欧美“轻罪化+记录封存”产生的背景
从最核心的本源上来看,相关立法的核心初衷在于避免违法行为人因一次过失而长期背负污名、遭受超出其过错程度的社会压力和歧视,同时,在技术和实践层面,记录本身仍完整保存在公安系统,供侦办案件等必要时调用。
欧美国家形成“轻罪化+犯罪记录封存”体系,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特定历史背景、社会结构和法律理念长期作用的结果。要理解这一模式,需要还原其发展脉络和基本逻辑。
首先是犯罪轻罚化的演进。西方刑事司法在20世纪逐渐出现“轻罪”概念,以区别于严重犯罪,针对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从严厉惩罚转向相对宽缓处理。这一思路可以追溯到更早的司法改革。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强调对未成年违法者以教育挽救为主。当时庭审记录和结果均采取保密措施,以免给少年贴上犯罪标签,从而成年后能够恢复正常生活,不至于因早年过失永远受影响。这体现了早期“保护轻罪人群未来”的理念。
二战后,在福利国家的大背景下,欧洲许多国家也开始反思严苛刑罚的弊端,逐渐接受对轻微犯罪“去罪化”或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的趋势。比如荷兰在1970年代对少量软性毒品持有不再视作刑事犯罪,而英国则于1967年废除了对同性恋行为的刑事处罚。这些举措反映出社会观念的变化:对于某些轻微违法,更强调教育矫治而非终身科刑。
荷兰在1970年代对少量软性毒品持有不再视作刑事犯罪。 资料图在“轻罪轻罚”思潮影响下,欧美逐步发展出封存犯罪记录(Expungement/Sealing)的法律实践,其核心逻辑是给予犯过轻罪的人“第二次机会”。
典型代表是英国1974年颁布的《罪犯改过法案》,规定经过一定“修复期”后,一些犯罪记录可被视为“失效”(Spent)。届时个人在法律上被视为已改过自新,在求职、投保、申请教育等大多数情况下可无需申报过往轻罪前科。此举的主要目的在于支持有前科者重返社会就业,让真心悔改者不再背负永久污名。
类似地,美国自20世纪后期也开始允许某些情况下清除或封存犯罪记录,尤其是针对初犯的未成年人或轻罪。美国各州陆续出台“二次机会”法案: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符合条件(如罪行轻微、判处缓刑等)可在成年后申请封存记录;另一方面,对成年人的轻罪,部分州允许在满足一定年限不再违法的前提下,由法院批准将记录封存。其法律哲学植根于美国传统价值观:一方面强调个人自由与隐私权,另一方面相信改过自新者不应永远被贴标签。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则在隐私权和人格权框架下发展出犯罪记录管理制度,如德国《联邦中央犯罪记录法》区分不同严重程度记录的保存期限和使用范围,将轻微犯罪记录在满足条件后予以限制使用甚至封存。
推动欧美国家轻罪化和记录封存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政治和社会层面的现实考量。
以美国为例,20世纪末期持续上升的犯罪前科人群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数据显示,美国约三分之一成年人(超过1亿人)拥有某种犯罪记录。大量有前科者出狱后在就业、住房等方面处处受限,难以重新社会化,从而增加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民权组织和社区倡导者据此发起了“清白记录”(Clean Slate)运动,呼吁通过立法自动清除轻罪前科。
2018年以来,这股浪潮在美国多州取得进展:包括宾夕法尼亚、密歇根、犹他等在内的十余个州通过了自动封存犯罪记录的法案。纽约州的提案规定:对犯轻罪者的犯罪记录在刑罚执行完毕3年后自动封存,犯重罪者则在7年后自动封存,此外已登记为性犯罪者、仍有案件未结或缓刑假释期内者不适用清除机制。
这些法案往往获得跨党派支持——自由派主张纠正过度刑罚、消除歧视,贯彻平等的理念,而保守派也意识到减轻社会累赘有利于释放劳动力、降低再犯成本。这种“左右共识”加速了美国轻罪记录清除制度的形成。
此外,一些政界人物成为改革的代表性推手:比如著名的卡玛拉·哈里斯,在她担任加州检察长时,加州在2014年通过第47号提案,将950美元以下盗窃从重罪降为轻罪。
2010年,哈里斯担任加州州检查长。 资料图:美联社在欧洲,主张者包括一些司法界人士和社会学者,他们以人权和社会和谐为由呼吁建立犯罪记录封存机制,典型论据是尊重人格权和减少累犯。
同样不可忽视的是,西方国家历史上曾有因过度曝光犯罪记录导致悲剧或争议的案例,未成年人犯轻罪记录外泄引发的污名,以及性犯罪者出狱后再次犯罪促使立法者反思记录管理。因此,欧美模式的形成背后既有理想主义的价值观驱动,也有现实问题导向:既要给改过者机会,也要回应公众对安全的关切。这种复杂的平衡塑造了“轻罪化+记录封存”体系的独特路径。
可以说,,欧美国家的轻罪治理和前科封存制度是其法律传统、社会条件和政治抉择共同作用的产物。它并非放任犯罪,而是在特定范围内通过减轻刑事污名、促进再社会化来实现预防犯罪的新思路。这一模式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明显的结构性隐患。我们在借鉴时,需要对它进行更加严谨、全面、系统、辩证的看待和理解。
欧美模式在安全与治理上的争议
尽管“轻罪化+记录封存”初衷在于宽容和进步,但欧美多国的实际经验也暴露出这一模式在公共安全、社会管控等方面的结构性缺陷。这些缺陷导致当地出现争议,甚至引发政策反思。主要问题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威慑削弱,公共安全隐患上升。
对轻微违法犯罪一味从宽,可能产生“破窗效应”,助长违法者的侥幸心理。
比如,在美国加州,将价值950美元以下的盗窃从重罪降为轻罪实施后,出现了一系列公开行窃现象:有窃贼光天化日走进商店肆意拿走商品,因金额未超限额不受重罚。旧金山等地近年频发“快闪抢劫”案件,财产犯罪率上升20.7%(2019-2022年)。警方和商界人士纷纷将此归因于第47号法案“给不法之徒开了绿灯”。
“零元购”
可见,过度轻纵轻罪可能削弱对潜在违法者的震慑,引发治安恶化。一些美国城市选民在治安恶化后罢免了主张宽松执法的检察官,可见社会对安全感下降的反弹。这点在2016年、2020年和2024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都有非常明确的体现。
欧洲一些国家也有类似争论:英国由于“前科花名册”制度,让部分累犯在记录失效后重新获得敏感岗位,引发公众担忧其监管漏洞。这些案例表明,如果缺乏配套管控,轻罪化政策可能带来额外的公共安全风险。
二是毒品治理受挫,社会问题放大。
在毒品违法领域,西方一些走在前列的宽松政策引发了反效果。
典型例子是美国俄勒冈州:2020年公投通过了毒品持有非罪化,将携带少量海洛因、可卡因等硬性毒品不再视为刑事犯罪,而只处以罚款和劝导治疗。然而实施近三年,效果不佳。警方开出了约6000张吸毒罚单,但仅有不足百人真的拨打热线并完成戒瘾评估。同期俄勒冈州毒品过量死亡人数猛增23%,达年均1500人,增幅居全美前列。
更糟的是,与初衷相违背,大城市街头出现大量瘾君子公开注射毒品,针头、粪便散落,商户叫苦不迭,当地民众形容“这些瘾君子反而比我们享有更多权利”。曾支持该法案的民众也改变看法,一项民调显示51%的人认为法案带来负面影响。连最初投赞成票的州议员也承认,在芬太尼泛滥导致全国毒品死亡激增的背景下,需要“重新审视”这一政策。
由此可见,在毒品等高风险领域,“宽容”政策稍有不慎就可能适得其反。因此,在实践时,这些显而易见的雷区就应该成为有效规避时优先关注的对象。
三是累犯风险与监管难题。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本意是帮助改过自新者融入社会,但对那些倾向累犯或存在潜在暴力倾向的人,则可能降低预警。
西方国家在实践中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往往对某些罪名设封存禁区或附加条件。美国许多州明确性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记录不得清除;即使在“清白记录”法案中,登记性罪犯、缓刑期内者也被排除在自动封存对象之外。德国则将轻微犯罪记录区分为“浅度封存”和“深度封存”两类,对累犯和性犯罪前科采取更严格的封存限制。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平衡给予机会和防范风险。
然而,即便有此类防范,现实中仍出现一些封存前科者再犯导致社会震惊的个案。有美国青少年在17岁犯下严重攻击罪但因未成年记录封存,成年后无阻碍取得某行业执照,最终再次作案引发公众质疑“为什么他的前科会被隐藏”。在英国,也发生过有前科的教师因早年性侵案记录已“失效”而重新任教,后被发现再次侵害学生的丑闻。这类案例让社会质疑封存制度是否纵容了少数惯犯。
因此,围绕犯罪记录封存,一个长期争议是:如何区分“大多数改过自新者”和“少数惯犯”,既不因少数害群之马否定制度初衷,又不因过度宽松放跑高风险分子。这实际上也是一个“电车难题”,西方国家至今在这一问题上仍在调整摸索。
四是公众观感与社会信任问题。
犯罪记录封存还带来一个隐性的社会影响,即公众安全感和对司法的信任。
在注重隐私和个人权利的西方社会,许多普通公民赞同给轻罪人员机会,不歧视其过去。然而,当封存制度导致某些负面事件见诸报端时,民意往往出现反复。
一方面,受益者,尤其是有前科者及其家属,自然支持此类制度,将其视为更人道的司法;但另一方面,一些普通民众可能认为自己有“知情权”来了解身边人的前科,尤其涉及教师、司机、医护等公众信赖职业时。如果因为封存规定,相关单位在招聘时查不到某人的前科,事后又出了问题,公众往往会把愤怒指向制度本身。在新西兰等推行“净化身份”计划的国家,就出现过媒体批评政府“帮罪犯洗白”的声音。美国也有新闻机构和受害者组织反对过度封存,认为公开记录有助于公众自我防范。
可见,犯罪记录封存在西方内部也并非没有异议,需要以透明的规则和充分的沟通来赢得社会信任。而如果落实不到实处,那社会可能会付出较大的代价。
中西差异下模式移植的风险
中国如果简单套用欧美的“轻罪化+记录封存”模式,可能面临水土不服,原因在于治安环境、社会结构、基层治理能力和风险承受度等方面中西存在根本差异。
说得直白点,我们没有欧美那种“低人权优势”,即社会大众愿意承担政策失误所带来的生命、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损失。中国不存在这种土壤,所以在讨论移植套用时,一定要注意这一根本性差异,而不能只聚焦于一些抽象理念。
具体说来,首先,治安形势和安全挑战不同。
中国的人口规模和社会复杂程度全球罕见,任何细小的治安问题累积起来都会形成巨大的绝对数量。而且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维持社会稳定的压力本已很大。尽管近年来中国的重刑事犯罪比例下降、轻罪案件比例上升,一定程度反映治安总体向好,但这并不意味可以掉以轻心。事实上,中国当前轻微违法犯罪数量仍然庞大,且呈现一些西方没有的特征,如流动人口中的治安问题、城乡结合部的高发案件等。
如果在安全形势尚未稳固的情况下实行过于宽松的政策,可能激发隐蔽的风险。也就是说,中国决不能以自身宝贵的公共安全为代价贸然试验高风险政策。
其次,社会组织结构和人际关系不同。
西方社会总体上较为原子化,个人隐私和权利意识强,社区、家庭对个人行为的约束较弱。因此西方更依赖法律制度来做“最低限度”的纠偏,给改过者机会也更多依靠个人自律。而中国社会具有不同的组织特性:家庭和单位在个人改造中扮演重要角色,社区基层组织对重点人员的帮教管控也较深入。如果照搬西方的完全保密模式,反而可能削弱我们传统社会结构中原本有效的监督改造功能。
我们的社区矫正、基层派出所经常依托邻里监督吸毒戒毒人员、帮扶刑满释放者就业,这种群防群治的方式是我国社会治理的优势。但若“一刀切”封存所有记录,社区和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采取任何预防措施,等问题暴露往往已铸成大错。
西方社会由于人与人界限分明,或许可以接受这种“不知情”的状态,把风险全交给政府机关去管;但在中国,公众更习惯于依赖社区网络来共同防范风险。可以说,中西社会在犯罪治理的参与机制上大相径庭,生搬硬套西方模式可能削弱中国已有的治理优势。
再次,基层治理能力与资源水平不同。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西方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完善的配套体系,包括先进的背景审查技术、发达的社会服务、充足的心理矫治资源,以及严格的执法诚信体系等。比如,他们有专业的数据库和审查流程,确保即便记录封存,执法部门仍能在需要时迅速获取前科信息;同时有大量民间组织提供就业培训、心理辅导,帮有前科者顺利融入社会。
然而中国的基层治理现实是: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基层派出所和社区未必有能力对接复杂的信息系统或展开精细的跟踪帮扶。如果仓促封存记录,可能出现“管得住、看不见”的情况:公安系统虽留有记录,但在具体事务中基层干部和有关单位查询不便,反而降低实际监管效率。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等资源相对匮乏,一些地方还难以为前科者提供足够的复归支持。如果仅靠行政命令封存前科,却缺少后续辅导和监督,既不利于避免再犯,也难让社会公众放心。
也就是说,中国要复制、借鉴或实践某种创新模式时,要考虑现实条件是否能提供足够的支持。
最后,风险容忍度和政策评价标准不同。
中国社会对公共安全和稳定的要求一贯极高,民众普遍期望社会治安能持续改善,而不是为了照顾少数人的利益让多数人承担额外风险。这种风险偏好的差异,意味着政策制定者必须更加谨慎平衡。当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疑虑,往往会在舆论上被无限放大、面临严厉的质询。
从中国国情出发完善记录管理
中西在治安环境、社会组织、基层能力和风险容忍等方面的深层差异,使得欧美“轻罪化+犯罪记录封存”体系无法原封不动地照搬到中国。因此,我们应当理性认识欧美经验的特殊性,在借鉴时坚持以我为主、因地制宜。而从现有的公开材料中,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可做参考的警示和建议。
一是谨慎划定封存范围与例外。
明确只有危害不大的轻微违法/犯罪记录才能考虑封存,严禁将严重犯罪,尤其是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纳入其中。同时,对有惯犯倾向或涉及特殊敏感领域(如性侵害、涉毒)的人员,即使其前罪刑罚不重,也应慎用封存。对从事特殊职业(如幼教、医疗、安保)的背景审查,以及公检法侦查办案、国家安全调查等情形,应设置例外查询机制,确保该用时能用。通过精细划定范围和例外,做到既保障改过者权益,又不让制度成为极端案例的漏洞。
资料图:央视新闻二是设立合理的封存考察期。
避免“即时封存”的简单做法,而应根据行为性质和再犯风险设置不同的观察期。此外,可以考虑先实行“浅度封存”再提升为“深度封存”的分阶段封存理念。考察期内,公安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部门应加强跟踪帮扶。同时,一旦发现新违法犯罪,依法撤销封存资格,对其既往记录解除封存以供量刑参考。
三是遵循“先易后难”的改革策略,分类试点、循序渐进推进。
比如,可在未成年人领域先行先试,评估完善执行细节。其次,在经济发达、治安基础好的地区试行行政处罚记录,总结经验。对于涉毒这类在中国历史和现实中都比较特殊的事情,则需要更加谨慎,毕竟治理的初衷是把社会治理好,而不是让大家的安全感普遍受到冲击和毁伤。然后要有相应的流程告知机制、反馈评估机制,避免“一放就乱”的问题。
最后一点就是坚守公共安全底线。
从中国的角度来讲,无论制度如何创新,必须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决不能为了少数人的机会而拿多数人的安全冒险。为此,在实施记录封存时应建立安全保障措施,比如信息留痕备查、联动预警机制、严格保密义务。
总之,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的重大决策,要以底线思维贯穿制度实施始终。只有安全底线稳固,这种人道主义的关切才真正具有意义。
结语:理性借鉴国际经验,坚守中国安全底线
综上所述,欧美国家的“轻罪化+犯罪记录封存”模式源起于特殊的历史与社会语境,虽有值得借鉴之处,但在引入类似制度时,我们必须秉持审慎务实的态度:经验不是制度,流行不等于适用。正如中央决策所强调的,我们推进司法改革要服务于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这一根本目标,不能因追求一时新颖而忽略长远稳定。
当下中国正致力于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我们欢迎一切有益的国际经验,但更应有制度自信和定力。我们需要探索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既体现中华法律文化中“宽严相济、德法并举”的智慧,又契合当代治理体系对安全和秩序的高要求。
中国之路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稳扎稳打,既给予改过者新生的阳光,也守护好十四亿人民头顶的晴空。就如有业界人士指出的那样,轻微犯罪治理虽然是国际性现象,但主要应当立足我国轻微犯罪的态势,逐步形成自主的刑事法应对知识体系与理论根基。在限度的设定与具体把握上,应当以中国特色刑事法学及其理论为基本遵循,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
犯罪记录管理改革未来仍将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我们应持续监测制度运行效果,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众诉求适时调整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坚持以人民安全为中心是不可动摇的原则。只有确保了公共安全和社会信心,任何改革红利才能真正惠及人民、巩固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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