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廖兴阳报道 12月1日,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新修订的《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制定的《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就业增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级认定的农业企业。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原则上须先取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除满足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条件外,还须满足企业主营业务、企业规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7项条件。其中,在主营业务方面,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60%以上。在规模方面,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规模,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总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总交易额)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达到2亿元以上,原则上不考核企业资产规模指标,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在企业带动能力上,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企业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其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充分征求发改、财政、商务、供销合作社、税务、金融等部门的意见后形成审核意见或形成会议纪要,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送材料。
《办法》明确,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每年一次的认定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列入推荐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认定按照“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认定结果审定”的程序依次进行。审定后经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颁发证书及标牌。
《办法》明确,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进行动态管理。监测评估程序按“企业报送材料—县(市、区)汇总与核查—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监测结果审定”的流程依次展开。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材料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如果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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