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 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管理期限
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二、防火期管理区域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国有林区(地)及其林缘地带。
三、防火期管理规定
(一)在管理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能擅自进入管理范围。
(二)凡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若不服从森林防火检查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经批准进入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2.严禁在林区林缘焚烧秸秆、枯枝杂草、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3.严禁在林区林缘野炊和山林公路沿线生火烧烤食物;
4.严禁在林区林缘吸烟,乱丢火种;
5.严禁在林区林缘烧火取暖、焚烧垃圾、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6.严禁在林区林缘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行为;
7.未经批准,严禁在林区林缘进行施工作业及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8.未经批准,严禁在林区林缘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涉火活动;
9.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对造成森林火灾或重大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或单位的责任。
(五)对痴、呆、聋哑、傻、精神病人等人员及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管理期内,应当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因监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或重大森林火灾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监护人或单位的责任。
(六)森林火灾严重威胁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或违规野外用火,应立即向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一经查实坚决严厉惩处。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 :1211967484119
特此通告。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