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48 证券简称:华润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6-006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5月15日核发的《关于同意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66号),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无面值A股股票2,107,255,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0.11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1,304,348,05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97,871,429.7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106,476,620.30元。
此款项已于2026年6月26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本次公开发行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已经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6月27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600461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别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7月6日召开2026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多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拟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用于“新能源基地项目”、“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绿色生态发展综合利用项目”、“融合发展型新能源项目”中各具体项目的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批准办理具体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增开立了33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联席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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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募集的资金,也将存放于上述专项账户中。
注2: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银行”)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属同一控制下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华润银行及其下属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2026年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其中包含了公司与华润银行2026年关联方存款利息收入额度。
注3:上述33个募集资金专户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账户余额均为0元。
三、多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多方监管协议,“甲方一”为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甲方二”为华润电力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三”为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甲方四”为开户主体公司,统称为“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一”为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二”为联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基地项目、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绿色生态发展综合利用项目、融合发展型新能源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仅对资金划付进行本协议约定的形式审核,不对项目本身及资金使用后果承担责任。
为保证募集资金合理使用,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专户监管人,对甲方通过本次上市融得的资金提供安全保管、运用监督、资金划拨等服务,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在监管期间,甲方不得撤销监管专户,且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亦不得更换监管专户的预留印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监管专户由乙方监管,不得透支,不得提现,不签署对外代扣代缴协议。乙方不得擅自动用账户资金,包括甲方对乙方存在其他负债时,乙方亦无权提取、划转、处置监管专户中的资金。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在此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含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法律)。
4、乙方提供资金监管产品服务,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监管账户内,专用于拟规划项目的监管资金的留存、收付提供监管账户管控、余额查询及对账服务的监管功能,以实现资金管控目的。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乙方收到甲方资金划付指令后,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乙方在形式审核后,将同意甲方划付资金指令。
10、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1、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2、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3、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五方监管协议为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甲方应配合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按乙方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尽职调查要求,提供和更新本机构及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等。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