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北大女生包丽自杀案”被纳入案例之中。
信息显示,该案被告牟林翰对由其一手制造的风险状态完全无视,仍然反复指责、辱骂陈某(化名包丽),最终造成其不堪忍受,服药自杀身亡。故牟林翰的虐待行为与陈某自杀身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对牟林翰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案情回溯
本案当事人因何离世?
据介绍,2018年8月,牟林翰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当年9月至次年10月,二人在北京某学生公寓及牟林翰家中、陈某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林翰、陈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对方家长见面。
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纠结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细节并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并表达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6月13日,陈某与牟林翰争吵后割腕自残。8月30日,陈某与牟林翰争吵后吞食药物,医院经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发病危通知。10月9日中午,陈某在牟林翰家中再次与牟某发生争吵,并遭牟林翰辱骂。当日15时17分许,陈某独自外出,后入住宾馆,并于17时40分许网购药品,服药自杀,被发现后送医救治。2020年4月11日,陈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陈某自杀与牟林翰有何关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牟林翰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已构成虐待罪。牟林翰与陈某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及造成的后果,牟林翰对陈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在陈某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牟林翰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提升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陈某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牟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因素,对牟林翰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为何这样判?
为何以虐待罪判处?
最高法表示,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男女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行为,与发生在社会上、单位同事间、邻里间的辱骂、殴打、欺凌,被害人可躲避、可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隐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伤害,甚至轻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牟林翰与陈某之间已形成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二人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为何情节达到恶劣程度?
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属《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牟林翰与陈某共同生活过程中,相互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而牟某始终纠结陈某过往性经历,并认为这是陈某对其亏欠之处,因而心生不满。
2019年1月至9月间,牟林翰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对陈某指责、谩骂、侮辱,言词恶劣、内容粗俗,在日积月累的精神暴力下,陈某承受巨大心理压力,精神上遭受极度摧残与折磨,以致割腕自残,最终服药自杀。牟某的辱骂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程度。
实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处于自残、自杀的高风险状态,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应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某在与牟林翰确立恋爱关系后,对牟林翰的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牟林翰长期、日积月累对其侮辱、谩骂,进行精神折磨与打压,贬损其人格,造成陈某在案发时极度脆弱的精神状态。
牟林翰作为陈某精神状态极度脆弱的制造者和与陈某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并对陈某负有一定扶助义务的共同生活人员,在陈某已出现割腕自残,以及服用过量药物后进行洗胃治疗并被下发病危通知书的情况下,已能够明确认识到陈某处于生命的高风险状态,其本应及时关注陈某的精神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上述风险,防止陈某再次出现极端情况。
精神暴力也是家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另外7起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针对当前涉家暴案件的实际情况,着重展现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及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突出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无论家内家外,施暴就是违法,不因为加上“家庭”两字,就摒除在法律约束之外。同时,不仅殴打等身体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如牟某虐待案中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如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的自残威胁,均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二是强调妥善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征,综合判断认定证据,必要时可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帮助。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以受害人陈述为中心构建证据链条,在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陈述中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予以认定;张某强奸案中,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为法庭准确理解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心理与行为提供帮助;许某某故意杀人案中,纠正了“为何不早报案”的苛责性追问,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人处境的人文关怀和专业判断。
三是聚焦被侵害家庭成员中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切实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再次重申了暴力管教应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中,司法机关考虑家庭暴力行为易使未成年子女对家庭暴力形成错误认知,并可能诱发心理创伤或心理模仿,支持变更抚养权,阻断暴力的代际传递;许某诉郑某离婚案中,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弥补受暴妇女因长期承担家庭义务而牺牲的职业发展机会,给予受暴家庭妇女双重保障。
本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决心,以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来源|央视网综合人民日报、封面新闻、界面新闻
来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