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闻)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情况,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6月26日,巨力索具(002342.SZ)公告称,近日,巨力索具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1号)。根据该告知书,河北证监局已对巨力索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调查完毕,并依法拟对相关主体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巨力索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自2025年12月16日以来,公司多次通过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的方式进行自愿信息披露,且多次回复均未正面回应投资者提问。具体而言,2025年12月15日,投资者询问公司是否为长征十二甲提供产品,次日公司回复称“在商业航天领域公司也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了产品支持”。2025年12月16日,投资者询问公司在国内运载火箭、卫星及空间站项目中的索具配套占比、商业航天领域的市场份额拓展情况、是否在航天索具细分品类处于绝对主供地位,次日公司回复称“公司正积极将技术优势延伸至商业航天前沿领域,且已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了包括捕获臂装置、试验拉索装置等关键产品支持”。2026年1月4日,投资者询问公司索具产品是否应用于卫星在轨工作部件,次日公司回复称“在箭体发射前的安装调试、转运以及地面回收等环节已有代表性应用”。在此期间,公司股价大幅上涨,多次触及异常波动。
河北证监局认为,巨力索具上述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的回复属于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且商业航天为当时市场热点,但公司回复未准确披露在商业航天领域产品应用情况,未准确反映“捕获臂”所处阶段、知识产权归属情况等,未完整披露公司在商业航天领域订单金额、金额占比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均很小等情况。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河北证监局拟决定: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云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杨超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同时,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情况,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后续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