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FM93交通之声】;
近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则案例
别墅天花板脱落,房东拒绝维修
双方协商无果闹上法庭
2021年7月,陈某将自有别墅出租给郑某,双方签订《房屋租用协议》,约定租期3年,房屋限于郑某家庭生活或工作使用,按月支付租金,押二付一;同时约定水电、门窗等日常维修由郑某自行负责。
2023年6月,别墅一楼茶室天花板石块突然大面积脱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郑某第一时间告知陈某,要求对房屋进行修缮,却遭到陈某拒绝。无奈之下,郑某自行委托施工团队完成维修,并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东拒不履行维修义务为由,暂缓缴纳后续租金。
陈某认为郑某拖欠租金违约,随即通知郑某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要求郑某腾退房屋、结清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郑某否认自身违约,双方协商无果,陈某遂诉至法院。郑某提起反诉,要求陈某退还租房押金、承担房屋维修费,并减免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
法院判决:
房东应全额退还租客租赁押金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出租人不仅要交付房屋,更负有保障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维持房屋适租使用的法定义务。合同中约定的租客自理维修范围,仅适用于日常小件损耗维修,并不包含房屋老化、主体结构脱落等重大问题。
同时,房屋天花板脱落系楼龄久远、自身质量老化导致,并非租客使用不当造成。房东陈某拒绝履行法定维修义务,房屋已无法保障安全居住,构成违约。租客郑某此时暂停支付涉案房屋租金并无不当,其迟延支付部分房屋租金不构成违约,陈某无权单方没收押金、追究租客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案涉房屋因维修无法正常使用时段,对应租金予以减免;郑某需支付剩余租期租金,以及合同解除后实际占用房屋产生的占有使用费。陈某应当全额退还郑某租赁押金,并承担郑某垫付的房屋维修费用以及天花板脱落造成的物品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中,保障房屋安全适租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是租赁关系合法存续的核心前提。承租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问题,影响正常使用的,有权要求出租人维修、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等。但不建议直接以欠付租金方式与出租人对抗,避免因逾期交租超出合理范畴,产生违约风险。
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应查验房屋安全状况,老旧房屋需定期检修;租赁期间应持续保障房屋符合居住用途,发现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等问题需及时维修时,不得推诿责任。承租人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维修、解约等关键条款;入住后发现安全隐患的,需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并书面告知出租人;出租人拒不处理的,可自行维修并保留票据,依法主张抵扣租金或索赔。租赁双方应恪守诚信,依约履行租赁合同,遇到矛盾纠纷应友好协商,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租赁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