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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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徐丽)11月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将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依法促进和保障滨海新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此次条例修订,坚持发展导向、创新导向,总结提升滨海新区改革创新举措,推动建设更高能级的开发开放平台。新修订的条例包括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开放合作、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内容。
条例赋予滨海新区更大的自主改革创新权,明确滨海新区应当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改革系统集成,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创新相关管理措施,发挥改革先行先试作用,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明确滨海新区应当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机制,提高通道型、平台型、海洋型、制度型、都市型开放水平。明确滨海新区应当推进港产城协同联动,以港聚产、以产兴城,完善港口带物流、物流带经贸、经贸带产业、产业带城市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
条例对滨海新区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规定,明确滨海新区应当服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支撑京津冀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突出深化改革创新的制度举措,明确滨海新区应当健全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拓展重点领域的改革创新。
完善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安排。明确滨海新区深化对外开放合作,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政策作用,建设更高能级的开放合作平台,全面提升开放合作综合服务能力。
条例还对滨海新区加强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规定,明确滨海新区应当持续提升城市品质和服务功能,健全现代化城市治理体系,提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促进职住平衡,推进社会事业优质均衡发展,提升居民生活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