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6〕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以下简称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和《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合规评估,是指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严格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中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本细则所附《常见贸易政策合规问题自查表》供开展合规评估工作参考。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贸易政策的合规工作;
(二)商务部转来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本省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关注相关工作;
(三)本省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关注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全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合规工作,可指定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牵头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应按照“谁制定、谁评估”原则,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合规开展评估,并将合规评估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贸易政策按程序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时,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应与贸易政策文件一并提交。
第七条 拟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办公厅或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贸易政策,由代起草单位初步评估后,提交本级牵头负责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部门进行合规评估。
拟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或以单个部门名义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的贸易政策,由起草单位负责贸易政策合规评估。
拟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或以多个部门名义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的贸易政策,由牵头单位负责合规评估,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合规评估。
第八条 贸易政策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应包括:对政策措施合规性作出判断;如存在合规风险,应明确指出可能违反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或中国加入承诺具体条款并提出修改建议。
第九条 拟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办公厅或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贸易政策,由代起草单位向本级牵头负责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求意见函;
(二)贸易政策草案文本;
(三)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性材料;
(四)贸易政策合规初步评估意见;
(五)其他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如政策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可就是否合规征求本级牵头负责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部门意见,并提供以上材料。
第十条 本级牵头负责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评估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情形外,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拟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办公厅或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贸易政策,本级牵头负责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部门认为贸易政策存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不符风险的,代起草单位应根据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对政策作必要修改,并在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材料中对修改情况予以书面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如征求了本级牵头负责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部门意见,对其评估意见应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发布后,政策制定部门应将贸易政策文本及本单位制定的合规评估书面意见抄送本级牵头负责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部门,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如有贸易政策文本的英文译本,应一并抄送。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接收商务部转来的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对本省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问题后,转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并明确由省商务厅牵头做好对外答复工作。
第十四条 对外答复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转来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书面合规问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提供相关贸易政策正式文本、合规评估意见以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
(二)省商务厅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意见,合规性意见与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商务部;
(三)省商务厅接收商务部转来的有关对外答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外答复意见认为存在违规风险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研提修改方案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认为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存在违规措施的,应及时通过机要渠道通报省商务厅。通报信息应包括认为违规的贸易政策名称、内容、发布成员及其部门,列明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具体条款和理由等。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在收到相关通报后,按要求通过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提交商务部研究,并及时掌握商务部对外评估结论及后续工作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商务部开展磋商谈判,维护企业正当海外权益。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培训,用好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合规工作指导性工作手册等资源,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形式,提升合规评估人员业务能力。鼓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举办合规培训,省商务厅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政策制定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保持合规工作队伍稳定,及时通报合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第二十条 将贸易政策合规评估作为规范财政补贴使用的重要内容。对未按本细则要求开展合规工作,特别是应开展合规评估而未开展等有关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制定配套落实措施,赣江新区管委会参照以上要求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江西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15号)同时废止。
2、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意见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