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花露水,是夏日消暑的“标配”
祛痱止痒、驱蚊防虫,几乎家家常备
然而,越是贴近日常的用品
也越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
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
郑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并无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一次偶然的机会,接触到了假冒的花露水,感觉利润比较高,于是打起了假冒花露水的主意。2024年6月至2025年8月期间,郑某以家庭作坊的模式在河北某地的两个窝点内生产假冒“六神”注册商标的花露水,并通过微信、淘宝等方式对外出售。2025年4月至同年8月,王某作为聊手寻找客户,并将相关订单告知郑某由郑某安排生产。郑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非法获利10万元。
涉案期间内,王某参与郑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0余万元。被扣押商品经鉴定,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2025年8月17日,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1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王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人郑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郑某、王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郑某、王某可适用缓刑。
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也相伴而生,此类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应予以严厉打击。
一
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罪名,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主要旨在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等侵害他人商标的侵权行为。本罪犯罪对象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仅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还包括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二
法律红线不可越,诚信经营是底线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商标不仅是品牌的标识,更是企业长期积累的商业信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部分经营者抱着“赚快钱”“搭便车”的心理,认为贴牌加工、仿冒热销产品只是“小打小闹”,殊不知每一次侵权都是在透支自己的商业信用,也在侵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绝不是“纸老虎”,任何心存侥幸、踩踏红线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广大经营者莫为短期利益铤而走险,守法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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