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智能公司以技术升级、岗位被AI取代为由,主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魏某入职某智能公司,工作岗位为平面设计师。魏某工作三年多后,某智能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调整后,原平面设计师岗位被取消,新设全案设计师等岗位。某智能公司主张原平面设计师的工作内容可由人工智能技术取代,架构调整导致该岗位取消,已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某智能公司就离职补偿事宜与魏某进行协商,双方未达成协议。随后,某智能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根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决定与魏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向魏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3.3万余元和代通知金0.8万余元。
魏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主张该情况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情形,要求某智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3.6万余元。庭审中,某智能公司辩称曾口头与魏某协商调整岗位为全案设计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某智能公司向魏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差额3.5万余元。某智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工智能技术替代人工导致岗位取消,能否认定为劳动法律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参考相关文件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经济性裁员所列情形。引发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事件应源于企业控制范围之外,具有不可控性。某智能公司的架构调整,本质上是自主经营性调整,属于可预见的商业自主决策范畴。
法官提醒,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岗位替代,并不当然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不能将正常的技术更新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编辑:乐丹娜 校对:陈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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