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一份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吴某、高某、黄某甲因犯强迫劳动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7月,被告人吴某先后在云南省曲靖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象州县等地陆续找到贾某、彭某、谢某甲、李某甲等八名xxx人员,通过“砖瓦平台”APP获知湖北省某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然砖厂”)的用工信息,通过微信与对方取得联系,协商约定按140元/万块砖提供人工搬砖劳务。
后吴某安排被告人高某组织、运送上述人员至蕲春县横车镇“九然砖厂”工作,负责日常管理、食宿安排及工资领取。在用工期间,高某通过集中食宿、限制人身自由、代领工资等手段,强迫上述智障人员劳动。经查,高某共领取残障人员劳动工资人民币36783元,后向吴某转账35000元。
2025年10月初,吴某获悉网络上有举报砖厂使用智障人员从事劳动的舆论,担心事情曝光,遂联系被告人黄某甲前来转移工人。
10月4日,黄某甲邀约敖某等人一同协某转移。当日,黄某甲将贾某、彭某、李某甲等七名智障人员带至江苏省涟水县某有限公司(又称“某厂”)继续从事劳动,敖某则将谢某甲转至江西省安义县某工厂欲继续从事劳动。直至2025年10月8、9日,上述智障人员陆续被公安机关解救。
经认定,彭某、黄某乙、林某、张某、谢某乙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贾某、谢某甲系边缘状态智力,李某乙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冲动性人格,陈某甲系xxx型人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高某明知他人系智力残疾人员,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其劳动,并占有其劳动报酬,被告人协某转移智障人员从事劳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劳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吴某、黄某甲曾因犯强迫劳动罪被处罚又实施强迫劳动构成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尚有两个未成年孩子,父母已近80周岁高龄,家庭责任艰巨,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当庭认罪,辩解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才犯罪,在工人工作期间没有打骂他们,没有获利,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九然砖厂@上官正义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转移时间较短,未造成不良法律后果,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吴某、高某、黄某甲分别于2025年10月10日、10月8日、10月9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吴某因犯强迫劳动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黄某甲因犯强迫劳动罪,于2013年3月5日被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贾某、彭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高某明知他人系精神智力障碍人员,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他人劳动,被告人协某转移精神智力障碍人员从事劳动,其行为均构成强迫劳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听从吴某的安排对劳动者进行看守,被告人协某吴某转移智障人员从事劳动,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黄某甲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
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高某、黄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0月10日起至2028年10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0月8日起至2027年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甲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0月9日起至202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35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高某违法所得1783元予以追缴,依法发还给本案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