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楚天高速,证券代码:600035)近日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就一起涉及7312.33万元的合同纠纷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已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武汉市检察院决定不支持投资公司的监督申请,至此该诉讼案在司法程序上已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抗诉申请均未获支持。
公告显示,该诉讼源于2023年7月投资公司因《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纠纷,将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天睿公司”)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投资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天风天睿公司支付相关转让价款及费用,涉案金额计算至2023年7月4日为人民币7312.33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以天风天睿公司非相关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投资公司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天风天睿公司已完成指定义务,保证约定不明。此后,投资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2025年12月,投资公司向武汉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2026年3月4日收到受理通知,直至2026年5月27日收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武汉市检察院在决定书中指出,虽然相关转让协议具有承接关联性,但签订主体和内容不同。天风天睿公司已履行指定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履行购买义务的合同义务,且保证约定具体指向不明确,无法确定其对指定机构不完全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天风天睿公司并非后续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该协议不能为其设定合同义务,故投资公司要求天风天睿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及赔偿损失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楚天高速表示,公司在2024年11月收到二审判决后,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投资公司将持续依法主张权利,公司将按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以下为该诉讼案件主要进展节点:
| 时间 | 进展情况 | 受理机构 | 法律文书编号 | 结果 |
|---|---|---|---|---|
| 2023年7月 | 提起诉讼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立案 |
| 2024年9月9日 | 一审判决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鄂0192民初10368号 | 驳回投资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 2024年9月23日 | 提起上诉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立案 |
| 2024年11月28日 | 二审判决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鄂01民终2009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2025年5月14日 | 提起再审申请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立案 |
| 2025年8月27日 | 再审裁定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鄂民申3284号 | 驳回再审申请 |
| 2025年12月 | 申请民事抗诉 |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 - | 立案 |
| 2026年3月4日 | 收到受理通知 |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 鄂武检控民监受〔2026〕111号 | 受理抗诉申请 |
| 2026年5月27日 | 收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 鄂武检民监〔2026〕66号 | 不支持监督申请 |
点击查看公告原文>>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不代表Hehson财经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