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教育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拟核准锦州医科大学医疗学院办学地址由“辽宁省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昆明街2A号”变更为“辽宁省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昆明街2A号,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辽东大街10号”。
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至5月22日。公示期内,如对上述变更存在异议,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扫描件)的方式实名反映。我们将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邮 编: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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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