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6-042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被担保方郑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智微智能(香港)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3月2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含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向银行、金融机构及供应商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贷款、开具保函(含分离式)、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等融资担保、采购及其他日常经营等履约担保,以及诉讼及仲裁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等,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健发展,满足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融资担保需求,公司在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业务及未来资金需求,公司拟为70%以上的子公司(含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增加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加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上述增加担保额度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简称“平安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杭州银行”)于近日签署相关对外担保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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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担保合同的担保额度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批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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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郑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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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智微智能(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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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债务人: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保证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金额及范围: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二)郑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债务人:郑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保证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金额及范围: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三)智微智能(香港)有限公司
1、债务人:智微智能(香港)有限公司
2、保证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金额:最高融资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整,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融资余额系仅指最高额融资本金金额,债务人根据主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复利(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仍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保证人同意对上述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范围:(1)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①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②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含复息);③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7、保证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叁年。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1,200,000万元(含新增预计担保额度),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32.45%;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8,571.70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80%;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郑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公司与杭州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智微智能(香港)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6-043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就公示情况、核查方式及审核意见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并于2026年4月27日在公司内部宣传栏张贴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10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五)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