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掷千金”的直播打赏能否追得回
创始人
2026-05-06 06: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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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千龙网)

近期,“19岁女孩挪用父亲公司1700万元当‘榜一大姐’”“七旬老人半年打赏主播330万元”等新闻接连不断,引发社会关注。如今,观看网络直播已成为大众常见的休闲娱乐方式,理性打赏属于正常内容付费,但部分主播为追逐利益诱导网民盲目冲动消费,甚至出现不少未成年人私自大额打赏的情况。那么,如当事人清醒之后反悔,这些在直播中的“豪掷千金”还能要回来吗?

提问1

未成年人用家长的钱进行打赏,能不能退还?

案情

17岁的小刘在某直播平台实名注册,其账户绑定了父亲的银行卡。短短一年时间,小刘累计充值超过45万元,全部用于直播打赏。最初,平台发现小刘异常消费后,曾主动对其账户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关闭了充值和打赏权限。但随后小刘冒充监护人致电平台客服,平台仅凭电话确认便解除了全部限制措施,致使其后续大额充值消费的发生。小刘的父亲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平台返还充值打赏款项。法院审理认为,小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打赏行为未经监护人事前同意,事后监护人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该交易行为无效。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平台退还小刘24万元。

法官释法

近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明确11项监管要求,包括明示打赏规则、增设打赏限额功能、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等。其中第七条专门聚焦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网站平台不得向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向8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向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核验其收入证明材料。对发现疑似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应进行必要的核验,确系未成年人打赏的,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及单日累计消费金额,并禁止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的大额打赏行为,与其年龄、认知水平不相匹配,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的,该行为无效。这一规定为家长追回未成年人打赏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同时,民法典也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责任分配原则:行为人应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需折价补偿;各方需按过错比例承担损失。上述案件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全额退款,正是因为各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平台在解除消费限制时审核方式过于简单,未能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当事人小刘沉迷打赏,并冒充监护人规避平台管控,且监护人对其财产管理不当,未有效监督孩子的消费行为。因此,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后作出了按比例返还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对平台提出的并非“一次性设限”的形式要求,而是贯穿全流程的管理义务。平台不能仅靠标注“年龄18+”或设置一次限制就一劳永逸,必须在注册审核、消费限额、异常消费预警、解除限制审核等全流程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否则,平台不仅面临行政监管风险,还可能在民事纠纷中被认定存在较大过错,并承担更多退款责任。

法官提醒

家长应保管好支付密码,不要随意绑定银行卡或开通免密支付功能,从源头降低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风险。一旦发现孩子有大额打赏行为,应第一时间联系平台申请退款,同时及时收集充值记录、打赏记录、平台沟通记录等证据。如平台拒绝退款或双方协商不成,家长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权。此外,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孩子理性使用网络,避免因自身监管缺位而在诉讼中被认定承担较大过错。平台则应严格落实实名认证制度,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消费识别和限制机制,对解除消费限制的审核流程应当严谨有效,切实落实新规要求。

提问2

配偶为霸“榜一”的私自打赏,能不能退还?

案情

王某与李某是夫妻。2018年11月开始,王某在一直播平台大量充值,长期向女主播杨某高额打赏。二人不仅在直播间互动频繁,还发展为线下交往,有大量暧昧聊天记录及约会记录。在交往过程中,杨某多次索要大额打赏。在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王某打赏金额大幅攀升,连续5个月单月充值超过100万元,甚至有的单月打赏金额高达340余万元,长期占据该直播间的“榜一”。李某得知后,将杨某、直播平台及杨某的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返还打赏款项的一半。法院审理后认为,正常合理的直播打赏属于自愿消费行为,但王某与杨某的交往已超出主播与用户的一般互动范畴。杨某以恋爱为名刻意诱导王某持续高额打赏,平台未尽到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最终判决平台向李某返还787.5万元。

法官释法

这是近年来少见的判令平台承担返还责任的典型案例,其核心看点与新规提出的多项要求直接对应,即平台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用户的打赏行为担责。

从法律性质看,用户通过平台充值兑换虚拟货币,平台为其提供虚拟币兑换、礼物特效、账户等级提升等增值服务,主播提供直播表演,构成了完整的网络服务消费链条。用户打赏属于通过付费获取增强型内容服务的消费行为,与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打赏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不能随意要求返还。

但当打赏掺杂了情感诱导和不正当男女关系,与直播服务无法形成合理对价时,情况则不同。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诱惑打赏、监管失职等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经法院查明,平台以打赏金额为依据设置了各类榜单,打赏越多排名越靠前,越容易得到其他网友的关注和跟风,这种算法模型易促使主播以不正当手段诱导用户冲动打赏。而平台对杨某的行为听之任之,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行业交易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

为防范用户非理性消费、防止主播以不正当手段诱导打赏,新规第三条要求提供打赏限额:用户首次进行直播打赏,平台应主动提供打赏限额设置服务,允许用户设定个人单次、单日打赏最高金额;用户放弃限额设置或修改其设置的限额,平台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第四条要求提供打赏提醒功能:平台应合理设置用户打赏提醒触发条件、提醒方式和提醒频次,将相关功能默认为开启状态,并允许用户自行修改相关设置;用户关闭提醒功能的,平台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此外,对于打赏金额排名,新规也明确提出,未经用户同意,平台不得公开展示用户充值打赏、购买礼物等消费统计数据;不得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对主播排名、引流、推荐或对用户进行排名。

法官提醒

配偶如发现另一方有巨额打赏行为,应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包括充值、打赏记录,与主播的暧昧或诱导打赏聊天记录、线下见面记录等。可以优先与平台协商退款,如协商不成,可对平台、主播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来说,可以重点收集三类证据:一是关注平台是否尽到技术管理义务,观察主播是否存在持续的诱导言论,如要求粉丝“冲榜”“守塔”“帮完成任务”等。如果平台一直未予制止,则未尽到对直播内容的实时审核和管理义务。二是关注平台是否尽到消费提醒义务,新规要求平台对用户的非理性消费进行干预,可观察平台是否对大额、高频的打赏作出显著的弹窗提醒、消费上限设定或“冷静期”设置,否则可作为主张平台存在监管失职的重要理由。三是与平台沟通投诉的记录,若平台漠视、拖延处理,可作为其怠于监管、默许违规的有力依据。

提问3

老年人的“糊涂转账”,能不能退还?

案情

老王退休后闲来无事,每天流连各大直播间,打赏主播成了他日常“必修课”。老王的豪爽很快引起主播注意,二人随即添加了微信好友。此后,老王的打赏方式从直播间刷礼物逐步变为线下大额转账,有的单笔金额甚至高达数万元。老王妻子知晓此事后,认为老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遂将主播及直播平台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打赏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私下转账记录与平台合规直播打赏不同,明显超出正常互动消费范畴,也超出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范畴。老王的转账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与妻子协商一致,主播取得款项亦非善意,最终法院判决主播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4.4万元及利息。

法官释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触网”,并加入了网络直播打赏行列。部分老年人不惜将养老金、看病钱稀里糊涂地“刷”给主播,引发家庭矛盾和法律纠纷。

新规第二条要求规范打赏营利权限开通:网络直播账号申请开通打赏营利权限,如有违规记录,应在处置期满3个月后,再予以开通;网络直播账号被禁言的,应同步暂停其打赏营利权限,时长为禁言期限的2至3倍。第六条要求规范打赏互动:平台应加强打赏互动审核,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通过打赏返现、自我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打赏,不得为打赏用户设置特殊保护权限,避免干扰网络直播生态。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打赏交易在平台监管体系内有序进行。

上述案件的发生就是因为绕开了平台的监管。如上文所述,在正常的网络消费场景下,配偶很难直接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而本案中,老王通过微信直接向主播转账,这笔钱绕开了平台直接进入主播的个人账户,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与直播间刷礼物的正常消费属性完全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打赏者而言,私下转账和通过平台刷礼物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一旦发生纠纷,主播需要返还的可能性较大;而后者属于消费行为,除非能证明存在诱导打赏、不正当关系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否则返还难度较大。

法官提醒

若发现夫妻一方私自向主播转账打赏,需及时留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特别是含有特殊寓意金额(如“520”“1314”)的转账记录,以及主播明知对方已婚仍接受赠与的证据。这些都是法院认定赠与性质、判定主播主观过错的重要依据。

网络直播打赏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娱乐和社交体验。但无论是打赏者、主播还是平台,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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