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 (记者邢生祥)近日,《青海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实施。《办法》明确了约谈的适用范围、定义、实施主体及具体流程,构建起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务实高效的责任约谈工作体系,为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责任约谈工作提供明确规范和制度遵循,推动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质增效。
所谓责任约谈,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约见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员,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督促落实责任的监督管理措施,旨在通过“约谈敲警钟、督导促整改”的方式,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实现“事前预防、事中指导”的监管目标,变“事后处罚”为“源头防控”。
根据《办法》,全省各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过程中,均可开展责任约谈工作。针对约谈情形,《办法》明确列出四类重点情形,包括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产品注册备案等环节提交资料或样品存在真实性问题、常规检查不合格或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等,精准锁定监管重点,确保约谈工作靶向发力、直击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