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23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实际发行数量22,595,898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2.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9,899,988.68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391,173.41元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9,508,815.2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3月10日出具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6]001100004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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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至本公告日,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专户余额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其税款后的余额,包含待支付的发行费用。
2、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与公司、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仅用于甲方的钽铌湿法冶金产品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钽铌火法冶金熔炼产品生产线改造项目、钽铌高端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俊果、李俊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4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