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期货日报
昨日晚间,期货市场迎多个重要新规。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监管措施的程序规定,进一步提高证监会监管的规范化程度和依法治市水平。同时,证监会就修订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受理条件、优化办理程序,引导符合受理条件和制度目标的案源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同日,中期协发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规则》(下称《规则》),通过强化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明确人员任职条件、执业信息登记、违规失信信息报送、职业培训要求等,旨在进一步提高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的合规意识、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实现对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人员的监管全覆盖。
规范监管措施实施程序,为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11月28日,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实施办法》共25条,主要包括监管措施的种类、监管措施的实施原则、实施监管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特别程序要求、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及明确监管措施决定的作出及执行要求等内容。
从监管措施的种类看,《实施办法》明确列出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十四类比较常用的措施,并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机构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实施监督管理措施:一是存在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三是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不符合规定;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实施监管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具体包括记录要求、执法资格要求、实施期限要求、及时性要求、回避要求、证据要求,同时指出实施监管措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实施办法》体现了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新时期,监管层在监管工作方面的与时俱进、强化监管和依法治理等特点,有利于让监管措施适应新时代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华东地区一家期货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充分发挥监督管理措施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并非制约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高质量发展,而是为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在西安交通大学客座教授景川看来,《实施办法》核心在于“明确并统一监管手段”,把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过去分散使用的日常监管措施集中列示,并给出适用程序、解决渠道和“兜底规定”,将使得市场规则更加清晰。
“具体从对期货市场的影响看,《实施办法》通过统一、透明、可问责的日常监管手段,可以强化监管层对期货市场的实时纠偏能力,对市场参与主体形成更强的行为约束和合规预期,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概率,提升市场长期公信力,有利于期货行业的长久发展。”景川说。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迎修订,五种情形不予受理
同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证监会令第194号)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2015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在证券期货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推动建立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形成了多层次制度体系。同时,证监会按照国务院《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设立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审核委员会,负责对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受理、承诺认可协议签署、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证监会表示,为更好引导符合受理条件和制度目标的案源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受理条件。此外,经过近年的实践,证监会形成了进一步优化办理程序的经验,需通过此次修改予以明确。
从修改的主要内容看,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关于受理条件。根据国务院《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一是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的能力;二是当事人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三是当事人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四是当事人曾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自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五是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其他情形。
二是完善办理程序。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的程序规范,以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等。
三是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为提升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严肃性,征求意见稿明确,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利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恶意拖延调查、审理程序,向第三方泄露协商内容,打探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案件办理信息等行为,属于国务院《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
中期协发布新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统一纳入管理
11月28日,中期协制定并发布《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进一步提高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的合规意识、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规则》施行后,将实现对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人员的监管全覆盖。《规则》所称人员包括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合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衍生品交易、做市、大宗商品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风控、合规法务、结算、财务及信息技术等人员。
《规则》共六章二十四条,核心在于强化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明确人员任职条件、执业信息登记、违规失信信息报送、职业培训要求、公司管理责任和自律管理职责等。
在人员任职条件方面,《规则》规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应当符合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已经届满等任职条件。
在相关人员专业能力要求方面,《规则》明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要求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衍生品交易、做市业务的相关人员取得行业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成绩合格证。
《规则》还对人员执业登记、违规失信信息报送等事项进行了细致规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为本公司人员进行执业、变更和离职登记,应当自人员违规失信信息形成或者知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
在公司管理责任方面,《规则》明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任用人员前,应当对其从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信息、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审慎调查,保证其符合任职条件。任用人员后,也应当持续监督其在执业期间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业务规范等要求。同时,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人员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此外,期货公司应当切实履行股东职责,督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强化人员管理。
中期协也将强化自律管理职责。协会可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人员执行本规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依照自律规则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为保障《规则》的顺利实施,中期协还设置了过渡期安排,时间为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6年1月1日后入职人员,须符合《规则》要求;此前入职人员,过渡期满也须达标。其中,管理人员及从事衍生品交易、做市业务人员,需取得“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两科成绩合格证。
此外,过渡期满,2026年9月30日(含)前入职人员,需完成2025—2026培训周期累计不少于18学时培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不少于3学时,过渡期内,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要在协会自律服务系统完成人员执业登记、违规失信信息填报等工作。过渡期满,若未依《规则》和相关通知执行,协会将依自律规则采取相应措施。
上述期货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规则》实施后,不满足任职要求的人员不能从事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例如,此前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管理人员由期货公司委派,是否胜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今后都需要充分考虑。另外,《规则》对管理人员及从事衍生品交易、做市业务的相关人员提出了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要求,以往充人数、保牌照和不实际开展业务的做法将被禁止。
总体来说,上述期货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则》将风险管理子公司纳入统一管理,突出公司管理职责,将有效规避个别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道德失范等而引发的风险事件,助力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业务合规、健康、高质量发展,提高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