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就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进行讨论。
2025年初春,一起看似普通的盗窃案卷宗摆在了我的案头。犯罪嫌疑人李某两次爬上电线杆,盗剪价值数千元的电缆变卖销赃,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子似乎可以按照速裁程序在几天内办结。
但当我翻开供电站工作人员的证言笔录时,一句“被盗后我们到场维修并更换了新电缆”,像一根刺扎进了我的职业神经——拆迁区域的电缆,为何还要维修?
根据证言,被盗电缆属于拆迁腾退区域,但供电站不仅迅速维修,还更换了新电缆。如果真的是废弃电缆,供电企业何必如此紧急处置?如果电缆仍在通电运行,本案就可能涉及破坏电力设备罪。
我重新梳理了在卷证据:李某称自己盗取的是拆迁区内的废旧电缆;监控视频画面清晰完整,全程记录下李某爬杆、剪缆、携赃逃离的全过程;价格鉴定意见书明确,被盗电缆价值已达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供电站出具的权属说明及维修记录也一应完备。但证言中“维修”二字,却让电缆是否带电成为全案最大的隐蔽事实缺口。
尽管李某愿意认罪认罚、案卷证据已基本形成证据闭环,但检察官的职责,从来不只是审查证据,更要追问证据是否足以还原案件真相。如果电缆真的带电运行,李某的行为就不是单纯的窃取财物,他危害的是附近居民的用电安全,可能引发火灾、触电等次生灾害。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我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制作《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取证:一是调取案涉区域的电缆供电范围、日常负载以及运行记录,查清被盗的电缆是否属于正在运行的电力设备。二是走访受影响的居民、商户,查明电力是否有中断情况、影响用户范围与时长,以及割断电缆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公安机关经走访江岸区供电中心、到案发现场开展调查,发现那两条电缆都是低压配电线路,案发时全部带电运行,供电范围不仅包括周边腾退区还没搬走的居民、商户,还有一处正在装修改造的历史风貌建筑。李某两次剪电缆,都直接导致线路跳闸断电,最长的一次造成停电超过12小时。更让人揪心的是,技术人员证实,剪带电电缆特别容易引发弧光短路,不仅会烧毁线路设备,还可能当场危及作案人自身和周边行人的安全。
李某到案后曾轻描淡写地说:“我就剪了几根旧线,没想到那么严重。”而补查证据显示,他每次作案都在夜间于偏僻位置,使用绝缘钳剪线,种种行为表明,其对电缆带电可能性有明确认知。
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在剪断电缆这一行为上存在想象竞合,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想象竞合犯处理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我再次提讯李某,向他出示新调取的证据,详细释明两罪的区别及法律后果,他从最初的茫然,到逐渐低头沉默。
“我以为……只是偷点废铜烂铁,被抓了最多也就判我几个月。”
“但你剪断的是正在送电的电线,它影响着几百户人家的正常生活。”
最终,我院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对本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意见,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个案子让我深刻体会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从来不是为了“找碴儿”,而是为了筑牢事实证据的根基。当初那个关于“维修记录”的疑问,如果没有深究,案件就会沿着错误的轨道滑行。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都是为了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但在实践中,侦查思维更侧重于破案、取证,检察思维则必须着眼于定罪、证明。这种视角差异,有时会导致对证据完整性、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引导取证,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一份详实的补查提纲,不仅列出了“要查什么”,更指明了“为什么查”和“怎么查”。它既是监督,更是协作——用专业的证据审查眼光,帮助公安机关完善证据体系,共同提升办案质量。
这个案件也让我看到,认罪认罚不能替代对基础事实的审查。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即使表面证据充分,检察官仍要保持“合理怀疑”的职业敏感,对影响定性、量刑的关键事实,必须查清查实。这是对犯罪嫌疑人负责,也是对司法公正负责。
一根电缆,两种罪名。这根带电的电缆,照见的不仅是犯罪行为的真实性质,也映衬出检察履职应有的精细与担当。在案卷的字里行间捕捉细节,在法律的多维视角中审慎权衡,让正义不仅实现,而且以看得见的方式准确实现——这或许就是我们每日伏案阅卷、追寻真相的朴素意义。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