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在北京三中院通报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涉及家暴的案件。法院明确,婚姻中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方,在离婚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殴打同居女友也属于家暴,应承担侵权责任。
实施家暴过错方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杨某(女)与郑某(男)于2014年登记结婚,双方认可二人于2024年开始分居。杨某说,二人分居前一日,郑某采取极其恶劣的手段对其进行殴打,经医院诊断为头部、面部损伤,肘部、膝部挫伤。
后杨某报警,派出所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杨某进行伤情鉴定,结论为:杨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杨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郑某支付损害赔偿金。郑某认可其曾经殴打过杨某。
关于杨某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郑某实施了殴打行为,给杨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故法院对杨某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酌情支持。
本案判决弘扬和谐、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明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违背家庭文明与公序良俗,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持明确否定、严格禁止态度。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居期间发生纠纷殴打女性
应承担民事责任
何某(男)与陈某(女)本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同居期间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何某对陈某拳打脚踢,陈某被诊断为脾破裂及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陈某家人报警后民警将何某抓获归案。法院判决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经鉴定,陈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
刑事案件之外,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向陈某赔偿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陈某父母因陈某就医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
北京三中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可知,何某故意伤害陈某身体致使陈某重伤二级,何某对陈某的损伤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陈某遭受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具体费用,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并综合何某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影响、陈某提交的票据予以确定,最终判决何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3347.26元。
三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弓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反家庭暴力法顺应时代发展,将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家庭暴力防治体系。本案即为同居关系中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何某与陈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生活,在此期间何某殴打陈某致其重伤,严重侵害了陈某的人身权益,法院认定何某应对陈某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结合在案证据和实际情况判令何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筑牢了妇女权益保护的司法防线,为受害人规范维权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