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韦薇 通讯员宁红桦
消费者花费1.68万元做“祛斑抗衰”,不料护理后“烂脸”,10个月就医16次仍未痊愈。当美容馆以“超出致敏周期”为由拒赔时,法院如何为消费者讨回公道?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美容毁容纠纷案,为受害者追回3.4万余元赔偿款。
案情回顾
美容后敏感肌发炎,维权未果诉至法院
2024年12月23日,小艳(化名)在某美容馆花费16800元购买“祛斑抗衰”面部美容服务,服务前小艳明确告知经营者小芳(化名)自己为“敏感肌”。首次服务结束次日,小艳提出终止服务,双方经协商美容馆退还小艳12300元,扣留4500元作为已使用产品及人工的费用。
2024年12月26日起,小艳面部陆续出现红斑、丘疹、瘙痒及辣痛等异常症状,随后10个月内先后就医16次,被诊断为接触性皮炎,共支出医疗费23514.26元。小艳就修复及赔偿事宜与美容馆多次沟通未果,遂将美容馆及小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31000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美容馆辩称,小艳的异常症状出现于美容服务后数日,已超出典型的致敏反应周期,与美容服务无关。
法院审理
经营者未尽注意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
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小艳在接受服务前已明确告知自身为“敏感肌”,但小芳未谨慎对待,仍直接使用美容产品,属于未尽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同时,小艳在接受美容服务后三天即出现异常症状,经医疗机构诊断为接触性皮炎且长期未好转,而美容馆及小芳未能提交反驳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与美容服务无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小艳面部异常症状与美容服务存在“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
关于赔偿项目,法院依法予以认定:支持医疗费23514.26元;结合小艳从事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及就诊情况,参照广西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酌情支持交通费1000元;考虑到面部异常症状长期影响小艳社交、职业形象及心理健康,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最终,法院判决美容馆及小芳赔偿小艳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美容馆及小芳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遭遇美容纠纷可依法维权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不仅要提供合格产品,还需针对消费者个体差异提供专业服务。本案中,小艳明确告知“敏感肌”后,经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主观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官解释,在涉及医疗美容的纠纷中,经营者常以“间隔时间长”为由否认因果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小艳面部异常症状出现时间、诊断结果均与美容服务高度关联,而经营者无法证明产品合格或存在其他致损原因,故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服务时,应注意甄别机构资质及产品信息,提前告知自
身身体状况并留存相关证据;若发生纠纷,要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病历、收费
凭证等,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