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立足中国国情与实践的基础上,努力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并不断增强可操作性。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初见规模,在监护方式、监护内容等方面都有长足的发展,但对监护方式的规定和对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等方面的保护还有待更进一步完善,在具体法律规定方面缺乏明确的规范,存在着综合性与系统性不够、碎片化比较严重、缺少统一性指引等方面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践效果。《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是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爱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体现,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实现司法裁判的统一。
《指引》内容丰富,基本涵盖了涉少民事案件审理的方方面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展现了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均衡性,是社会各方组织汇聚合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指导模板。《指引》由五个部分组成,囊括总则(共5条)、案件受理(共8条)、审理与裁判(共15条)、延伸工作(共8条)、执行与回访(共3条),总计39条。具体分析如下:
总则部分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违法犯罪预防理念”,是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具体反映,亦是对党中央关于“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部署要求的进一步落实。总则部分的“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健全及时优先办理机制”“积极推进社会综合治理”等条款,更是诠释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有之义,对于其他部分内容的规定起到了统率作用。
案件受理部分“未成年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监护人不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条款,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经常出现的无法确定法定代理人及时参与诉讼的问题。除此之外,该部分还对法庭布置、法律援助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回应了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谋求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共同进步、贡献中国智慧的展现。
审理与裁判部分内容较为丰富,涉及抚养、继承、监护、侵权、合同领域,包括未成年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保护,特别是解决了未成年人财产监护的问题,还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效力及返还等问题作出规定。《指引》以问题为导向,回应社会关注,对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进行诠释和细化。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财产监护制度,仅由若干条款简单规定了监护职责的基本内容和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指引》中的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对该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强调既要防止监护人违法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损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也要防止监护人滥用诉权,实施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方面,《指引》指出要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及内容,综合判断缔约行为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在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难以及时固定证据。在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之时,监护人可能尚不知晓,更不可能固定证据。在此类案件审理中,除未成年人自身的陈述外,监护人通常难以提供其他直接证据。因此,这类案件更有赖于法官依据间接证据进行推理,并得出最终结论,此类案件的重点往往在于法官如何判断网络中呈现的虚拟形象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行为特点、消费习惯及作息规律等方面。法官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谨慎作出结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延伸工作部分主要涉及法院和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该部分的规定主要基于实践经验总结提炼,如第三十六条分三款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对于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具有积极意义。2021年10月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其第二条界定了家庭教育的概念,指出家庭教育与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紧密相关。在总则部分和第三章“国家支持”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妇联、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等主体的家庭教育指导责任。在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些规定为家庭教育指导提供了专门全面的实体法依据。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法发〔2023〕7号),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导情形、指导要求与指导方式等作了详细规定,旨在促进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家庭教育指导令适用情形不清晰、性质认识不一、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协同保障机制有待提升等等。《指引》的延伸工作部分,对于提升家庭教育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打造以政府主导、各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和社会支持的家庭教育工作新格局,形成家庭教育指导合力具有积极意义。
执行与回访部分提出了若干创新机制,为如何解决实践中的抚养费与探望问题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引,特别是第三十八条关于执行措施、第三十九条关于判后回访的规定,更是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体现,既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又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值得积极推广。目前实践中法院与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协同保障工作还需要更好开展,如果仅依靠法官完成跟踪回访或当事人自动履行,难以保障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运行以及案件的执行。《指引》明确“探索由专门团队或专人负责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与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协作”“对涉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民事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判后回访,确保裁判得到有效执行”。可见,《指引》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进一步完善作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值得深入实践并不断予以完善。
总之,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共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一环。《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设置了儿童与健康、儿童与安全、儿童与法律保护等七个领域,提出了70项主要目标和89项策略措施。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有必要注意把握这些新需求、新目标。《指引》是引领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在新阶段实现高质量发展,突出社会友好理念,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础法治防线,是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满足感更高、幸福感更加历久弥新、安全感更加充盈的新展现,也是落实202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重要指示的重要举措。《指引》的发布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司法实践和社会效果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林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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