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虚拟财产同样受法律保护!近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侦破一起虚拟财产被盗案件,抓获一名出售游戏账号后恶意找回、二次倒卖的违法行为人,并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维护了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数字权益。
典型案例
2025年9月,孙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交易,以数百元的价格转让其名下某游戏账号。双方签订了网络游戏账号转让合同,并完成了资金交付与账号交接。根据合同约定,交易完成后,该账号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孙某无权再进行处置。
然而,孙某因手头拮据,利欲熏心,就打起了已售出账号的主意。2025年11月,孙某通过手机登录游戏相关页面,恶意点击“忘记密码”选项,通过一系列操作,将已转让的游戏账号“找回”,并转手再次售卖。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账号出现登录异常后,多次通过电话、社交软件等方式联系孙某沟通处理事宜。但孙某拒不回复,最终彻底失联。无奈之下,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前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园路派出所报案。
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通过梳理报案人提供的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合同、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等海量电子证据,公安机关并对虚拟财产的归属、价值进行了审慎认定,并锁定了违法行为人孙某的行踪,依法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面对证据,孙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法治直播间》温馨提示:
很多网民误以为,游戏账号、虚拟装备、虚拟货币等摸不着、看不见的“数字资产”,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恶意找回、盗取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严重的认知误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一般属性,同样受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社交、购物、娱乐日渐盛行。网络账号、网络游戏装备被盗时有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犯时,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及相关义务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王 莎 董檬茹
编辑:冯佳妮
审核:常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