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日报)
问:近日国务院颁布了《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发广泛关注。请问这部新《供水条例》与1994年《城市供水条例》相比,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答: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保障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2026年2月11日,国务院新颁布的《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备受瞩目,这是在对1994年《城市供水条例》全面修订基础上形成的供水领域新的行政法规,《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统筹城乡供水,为保障城乡居民供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夯实了国家水安全与民生福祉的法治根基。
问:《条例》提出了“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规范体系。具体介绍一下,这一体系是如何保障农村供水安全的?
答:《条例》立足城乡供水实际,针对城乡供水全流程,着力构建全面系统、科学合理的规范化供水体系。它涵盖了四个关键环节:一是关于供水水源,明确要加强供水水源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等规定;二是关于供水工程建设,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工程统筹规划、要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规范了供水工程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监理各环节要求;三是关于供水经营和服务,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供水单位和用户的责任与义务,强调供水单位应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效率、用户应安全节约用水并按时缴纳水费,并提出要健全完善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等;四是关于供水设施管理和保护,规定要规范开展水源、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范运行风险、确保安全运行。
问:《条例》强化了各方责任,尤其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请问这将对推动农村供水工作带来哪些改变?
答:《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强化了政府在组织领导、统筹解决供水工作重大问题、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明确了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水相关工作;明确了供水单位管理责任。同时,《条例》明确了影响供水安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违规、供水工作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效发挥法治刚性约束作用。江苏始终把农村供水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抓实抓好,我们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问:站在新起点,将如何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守护好全省农村供水“生命线”?
答:近年来,全省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从太湖之滨到黄海之畔,从江淮平原到丘陵山区,一张覆盖城乡、互联互通的供水网络正在加速成型,千万农村居民同饮“放心水”的美好愿景逐步成为现实。全省将以《条例》实施为新起点,系统谋划、精准施策,以法治力量守护好农村供水“生命线”,保障条例落实落细,全力筑牢农村供水安全保障体系。一是统筹法规与标准。加快制修订相关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形成上下衔接、科学规范的法规和制度标准体系。二是统筹法规与规划。在编制和实施相关规划、方案时,推行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三是统筹法规与政策。通过政策支持和“两手发力”,持续推进供水工程现代化建设改造,积极培育和运用数字孪生等新质生产力,推进供水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