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深圳市金航标电子有限公司发布一则公告,称金航标前副总及萨科微半导体前副总已被开除,主要原因一是虚拟代理商德森莱特公司与寰宇芯科公司,内外勾结大肆侵吞公司资产,二是竟在办公室公然偷吃,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影响工作风气,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正在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记者致电金航标电子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这份公告确为公司发出,但对于目前是否收到更多举报信息以及事件具体处理情况,工作人员则称“不清楚”。同时,记者向工作人员了解到,公告中提到的萨科微半导体公司和金航标公司为兄弟公司,系同一名老板。
天眼查信息显示,深圳金航标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深圳市萨科微半导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以零售业为主的企业。工商信息显示,该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登记办公地址亦相同。
针对该条公告,有网友提出质疑称,公告披露了相关人员的真实姓名,涉及个人隐私。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宗保律师向南都记者分析称,从公告内容来看,工作单位、工作职务、员工实名,这三项信息的组合,具备一定的半公开性(亦即虽然社会大众不知情,但是公告发布公司的客户知情)。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从公告内容的抬头来看,其中使用了“社会各界”的抬头;从传播效果来看,客观上也确实突破“客户”传播到了“社会各界”中为社会所广泛传播。
此种情况下,应当具体考察公告发布人本身是否仅仅发布给了“客户”,还是确实如抬头所述的同时发给了“客户以及社会各界”。如果是后者,司法裁判有可能会认定违背了“最小必要”原则,进而认定侵犯隐私权。由于在具体个案中:是否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可能有争议;工作单位、工作职务、员工实名,这三项信息的组合,是否构成“隐私”,也可能有争议。所以,具体结果,需要涉案人员向法院向公告发布企业提起隐私权的民事侵权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定。
此外,张宗保律师也提到,公告中谈到了“内外勾结大肆侵吞公司资产”“在办公室公然偷吃”“公司正在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等字眼,则指向名誉权(而非隐私权)的问题。如果司法认定案涉人员确实存在有关行为,则公告发布企业不侵犯名誉权;如果司法认定案涉人员不存在有关行为,则公告发布企业侵犯名誉权。
来源 | 南方都市报、深圳大件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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