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公布了《湖南省煤业集团马田矿业有限公司新星煤矿“1•17”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17日13时01分,湖南省煤业集团马田矿业有限公司新星煤矿(以下简称新星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240.84万元。
经调查认定,新星煤矿“1·17”顶板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管控不到位等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17日中班(8时至16时),全矿下井77人。其中,带班矿领导2人,为生产副矿长邓某辉、地测副总工程师倪某连;安全检查员1人,刘某庆;瓦斯检查员3人,分别负责21采区、22采区、21下采区瓦斯检查工作;综掘队5人,分别为队长刘某宾和副队长兼班长陈某放,大工谭某华,小工水某强、单某峰,负责2167A切眼掘进工作面煤巷掘进。其他采掘队58人,通风队3人、运输队4人、机电队1人。
7时,综掘队队长刘某宾组织本队当班作业人员召开进班会,安排2167A切眼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
8时,陈某放、谭某华、水某强、单某峰等4人先后到达作业地点。陈某放和谭某华到工作面打注水孔,其他人员在外面运送材料。8时30分,刘某宾到达工作面。9时许,陈某放、谭某华开始支第一架棚,单某峰在运输平巷往迎头运材料,水某强开刮板输送机。
10时,带班矿领导邓某辉和安全检查工刘某庆来到作业地点检查,当时第一架棚已架好了横梁,腿子还没安装,因左侧底部有矸石,现场作业人员正在用风镐挖柱窝。10时30分邓某辉和刘某庆离开作业地点。
11时,架完了第一架棚子,刘某宾去-400m石门找溜槽板,因为矿灯不够亮出井更换矿灯。作业人员接着继续架设第二架棚,12时40分架好第二架的横梁。13时01分,陈某放和谭某华正在挖柱窝,迎头煤体突然垮塌,冒落的煤炭将陈某放和谭某华掩埋。至此,事故发生。
事故后2167A切眼掘进工作面迎头煤炭堆积情况
事故发生时2167A切眼掘进工作面支护、设备及使用工具情况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2167A切眼掘进工作面上山掘进遇地质构造,煤层松软、厚度变厚、倾角增大,容易垮塌冒落;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工作面垮冒,2名作业人员被埋压窒息遇难。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控不力。2167A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煤矿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煤层发生变化没有重新进行风险辨识,及时停止作业,补充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管控。
2.技术审批管理不严。一是《2167A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有缺陷,内容不全面。未明确规程中巷道施工坡度、护胸、注水等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技术标准;未对煤层发生变化后,修改作业规程前提出停止作业、重新研判风险,编制专门的支护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后再作业等要求。二是作业规程审核把关不严,审核程序不符合要求。煤矿以会签代替会审,会签人员没有审阅由别人代签,弄虚作假。
3.安全教育培训缺位。一是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记录不真实。作业规程的考试记录笔迹、内容雷同,从业人员对作业规程的具体内容不清楚。二是安全培训督促落实不到位。矿井安监部门未组织、督促作业人员全员安全培训及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分管安全培训的矿领导、安全管理科负责人等未履行安全培训管理监督职责。
4.内部监督管理失效。一是《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保联责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空转,事故当班分管掘进的带班矿领导(包保责任人)、安全检查工、队长等安全管理关键人员现场检查指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监督管理体系弱化。马田公司、资兴管理局履行日常安全监管时多次到事故工作面开展检查,隐患排查不全面,整改措施不明确,整改验收走过场,处理处罚不严格,未能及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5.管理机构人员不健全。一是马田公司未配备总经理、总工程师和生产副总经理等关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岗位职责弱化。二是班组建设不符合要求。没有真正落实湘煤股份公司关于原煤公司采掘连队“一正三副”的配备要求,没有落实每个采区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的要求。
处理建议:
对新星煤矿“1·17”顶板事故15名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