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的果味电子烟不是伪劣产品。”2025年4月,在一起销售金额达455万余元的销售伪劣产品案庭审现场,听到被告人陈某的这句辩解,我心里很踏实,因为我们早已在证据的迷宫里,把每条路都探得明明白白。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之初,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点很明确——涉案果味电子烟,究竟能不能被认定为“伪劣产品”?
坐在办公室里翻卷宗是翻不出答案的,必须“亲历”一遍证据。我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起到四川省烟草质监站走访。此行的目的不只是拿到一份鉴定报告,更是要去学、去问,去了解果味电子烟的性质、鉴定过程,其与正规电子烟的区别,国家相关管理制度的变化等。走访过程中,我敏锐地察觉到,涉案一次性电子烟和烟具可能在启动保护装置以及化学添加剂含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立即请公安机关补充提供鉴定意见,并与鉴定机构多次沟通。
后来的鉴定意见证实了我的判断。但我知道,到了法庭,我依然会面临严峻挑战。我把自己代入辩护人角色,反复推演对方可能会从鉴定资质、鉴定方法、结论采信等角度发起质疑。每一个可能被攻击的薄弱点,我都以更扎实的准备将其补强。最终,当辩护人在庭上抛出质疑时,我结合多媒体示证,对涉案果味电子烟之所以被认定为伪劣产品进行了详细论证:该电子烟不仅呈现“果味”,还存在启动保护装置缺失、化学添加剂超标等多方面问题,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依法应被认定为伪劣产品。该认定得到法院判决支持,陈某被判处刑罚。
2025年11月,该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庭。我认为,这份荣誉的获得不仅归功于庭上几十分钟的精彩交锋,更要归功于庭前一次次“走出去”、一次次打破砂锅问到底和一遍遍把自己当对手的沙盘推演。公诉人的底气,永远来自庭前用脚步丈量过的每一寸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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