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消息 3月12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天风证券(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因未及时披露其通过司法裁定获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12.29%股份的持股变动信息,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违法事实:持股超12%未及时披露
经福建证监局查明,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明确“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至此,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已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及以上时,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然而,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随后于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了相关公告。
监管定性与处罚决定
福建证监局指出,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后续处理
福建证监局要求,天风证券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该局备案。
同时,天风证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严格要求,旨在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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