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7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科”)时任董事长罗建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内控存重大缺陷 工程资料缺失成主因
公告显示,经查,2020年7月至2025年7月期间,罗建峰担任福特科董事长。在此期间,福特科未能妥善保管子公司三明福特科光电有限公司部分工程项目资料,相关工程项目账务处理依据的工程量明细结算单、平面图等基础资料缺失,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该条款要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董事长未勤勉尽责 被采取警示函措施
福建证监局指出,罗建峰作为福特科时任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福建证监局同时要求罗建峰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明确,如果罗建峰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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