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7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桂1003民初2077号,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2月18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部分支持,被告百色市右江区青云食品商行部分支持。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百色市右江区青云食品商行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侵犯其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不存在主观侵权故意,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原告证据存在瑕疵且赔偿金额畸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有效期续展至2032年2月20日。2025年1月10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被告经营的“138号青云商行”进行证据保全,购买2瓶“国窖1573”白酒并取得收据,经原告鉴定为假冒产品。被告提供送货单拟证明商品合法来源,但法院认为其无法核实供货商身份及购货渠道,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国窖”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因原告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无法确定,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1083元,被告负担2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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