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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虐待可追刑责#】#婚后出轨同居不一定算重婚#11月26日,“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登上热搜,引发关注。此次明确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最大的变化是什么?四川省反家暴知识普及基地执行副主任、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海燕告诉@封面新闻 记者,最高检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最具革命性的变化体现在刑事追责的精准化上,它成功破解了虐待罪适用中的“口袋难题”。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其成立前提是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家庭成员”关系,客观上表现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然而,在过去,一对未婚情侣即便同居多年、关系稳定,只要未登记结婚,从法律形式上便不被视为“家庭成员”。这导致了一个令人困扰的尴尬局面:当施暴者对同居伴侣实施严重且持续的精神虐待时,受害者虽痛苦不堪,但施暴者却常因“不适格”的主体身份,逃脱了虐待罪的制裁。公诉机关若要追究责任,往往只能选择其他罪名,而这要么证据难以充分,要么刑罚明显轻于虐待罪。如此一来,婚前同居者之间的恶性精神虐待便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外之地”。而今,最高检明确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即属“家庭成员关系”,这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