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十批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专刊)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5年,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等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音响案
2024年12月16日,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称其在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的Emberton2代马歇尔音响疑似假货。执法人员立即核查线索,通过电商平台调取交易快照、物流信息及经营者注册信息,锁定卖家为王某、许某夫妻二人。经权利人马歇尔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辨认,案涉音响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案情重大,八公山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进行联合调查,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王某、许某自2023年1月起,以“虚伪的信徒”“爱音乐的紫苏”等名义注册7家线上店铺,分散销售假冒马歇尔、索尼等品牌音响设备。经梳理10760条交易记录,涉案总金额达1400万余元,覆盖20余个省份。2025年2月25日,专案组查获假冒音响500余台、包装材料2000余套及作案设备数套。
经查,当事人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假冒产品,以“正品尾货”“海外代购”为噱头销售,违法经营额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5年3月10日,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不法商家利用网络平台多店铺分散售假,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电子数据取证突破网络售假隐蔽性难题,同时深化行刑衔接机制,有力震慑跨区域知识产权犯罪,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涉外知识产权提供坚实保障。
二、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等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2024年11月5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网上购买到疑似假冒的“lululemon”服装。接到举报后,淮北市市场监管局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当事人朱某某等4人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授权依据。经权利人辨认,当事人所售商品均系假冒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朱某某等人购进大量侵权服装,然后通过电商平台、网络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11月28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2023年1月至2025年4月,肖某伙同他人未经品牌方授权委托,在江西联系服装厂生产衣服,通过网上购买贴标辅料在湖南对衣服贴标,为逃避打击,招揽多名客服在网上销售,选择在广东发货。截至目前,共查获假冒“lululemon”成品服饰3万余件、防伪标识10万余枚,查封激光打标机、自动裁床等专业设备12台,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捣毁制假窝点3处,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涉及地区广,制假售假形成“产业”链条。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行刑衔接机制,发挥联合作战优势,加大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三、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鲁泰轴承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颜色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导轨滑块案
2025年5月2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有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台湾)所有的颜色组合注册商标待售的导轨滑块,经商标授权人现场辨认为侵权商品。
经查,当事人在山东临清烟店市场购进11个型号共计64个侵权导轨滑块,其外包装无厂名厂址等信息,尚未售出,违法经营额为2338元。经权利人辨认,涉案导轨滑块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8月15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按特定比例、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其显著性取决于颜色本身的独特性和使用方式。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商品,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或授权,擅自销售他人颜色组合商标的商品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四、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4月27日,根据投诉线索,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李某某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包河区、长丰县的三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称NIKE、adidas等多种品牌服装765件。经商标持有人鉴定,案涉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约20万元且侵犯多个品牌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5月2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
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侵权商品的行为,理应依法予以严惩。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发挥部门执法联动、行刑衔接机制等作用,不断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网”,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五、安庆市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湖云泥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1月5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太湖云泥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SIEME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动门动力装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组装车间存有39件未销售的标注“SIEMENS”商标自动门动力装置,货值共计2.18万元。当事人不能提供“SIEMENS”注册商标的授权证明材料。经查,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当事人在网店销售“SIEMENS”商标自动门动力装置26件,销售金额共计2.35万元。上述产品经商标所有权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截至案发,涉案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共计4.53万元。2025年1月13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通过现场检查、电子取证等执法手段,实现了对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精准打击,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净化市场环境的决心。
六、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4月8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举报的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朱某某在某小区租用的居民房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标识为“资生堂”“欧莱雅”等知名品牌美发护发产品1735只(瓶),以及上述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数百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的来源合法。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案涉产品均为假冒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租用房内查获的假冒侵权产品均是通过微信渠道或其他线上渠道购进,存放于租用房内,再通过淘 宝对外销售。当事人共设10个淘 宝店铺账号进行销售,累计销售上述产品17.2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4月24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网络销售假冒化妆品,质量难以保障,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消费者健康带来隐患,扰乱了市场秩序,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七、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华意包装有限公司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2025年1月21日,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对安徽华意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印制标注“Panasonic”商标的胶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受委托,在未查验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生产了印有“Panasonic”商标的胶带2156.6公斤,涉案货值2.15万元。上述产品经商标授权委托人松下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25年5月14日,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包装生产企业,未能依法履行查验商标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义务,客观上为假冒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本案系对侵权协助行为进行精准打击,有效斩断了商标侵权的辅助链条,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全链条、全覆盖”式打击的坚定决心。
八、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3年3月8日,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称当事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ARROW”卫浴产品,但存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故不予起诉。经查,2018年,当事人通过朋友王某购进一批假冒“ARROW”卫浴产品,包括坐便器90个、花洒89套、面盆龙头44个等,并以6万元的总价销售给江苏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用于装饰工程项目。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在执法人员监督下,涉案产品已于2020年4月2日被销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27日,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向移送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行刑衔接工作,凝聚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九、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衣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4月9日,依据举报线索,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安徽衣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展开联合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塑料衣架生产作业,其厂房内查见印有
、“MAINETTI”图形字样的注塑机模具11套,并存放大量“MAINETTI”(万美)牌成品塑料衣架。上述塑料衣架制品经商标所有权公司鉴定均为侵权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侵权商品予以扣押。经查明,当事人非法开设侵权塑料衣架生产线11条,现场查扣侵权产品涉及14种型号,合计2898箱塑料衣架,涉案金额达44.6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025年5月21日,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小”衣架背后蕴含“大”民生。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商标侵权典型案件,被侵权商标“MAINETTI”(万美)品牌是具备较高国际知名度的香港零售衣架品牌。
十、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嘉蓝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5年5月6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闪里镇七一村、大桥头路段的饭店停车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区域共安装有2台自助车用尿素加注站,该加注站外观印有“中国石化”字样(单独一行排列且字体加粗突出显示)。经查,涉案尿素加注站为芜湖嘉蓝商贸有限公司所有,其外观由当事人自主设计。当事人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无直接商业关系、授权关系等特定联系,且经营的车用尿素非“中国石化”产品。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中国石化”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中国石化”商品或者与“中国石化”存在特定联系。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以2.2元/kg的价格售出3546.16kg,违法经营额7801.5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9月11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中国石化”公司的品牌商誉和市场利益,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而损害其知情权与质量保障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力净化了市场环境,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欺骗误导公众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