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算不算家人?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将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婚前同居关系?“有共同生活事实”怎么理解?记者采访长沙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胡妍,律师对此做出解读。
胡妍以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发布的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中,有“PUA第一案”之称的牟某虐待案为例子,详细拆解“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的判定因素。
该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稳定同居状态,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案情显示,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牟某的家中、陈某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某、陈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对方家长见面。
胡妍解读,两人共同居住的时间长达13个月,而且与双方家长见了面,从时长、社会认同上,都可以视为有“共同生活事实”。
胡妍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同居时长等具体标准,主要考量的是居住的稳定性、经济的关联性、生活的互动性以及社会的普遍认知等因素。
“居住的稳定性,就是看同居的时间够不够长、地点是不是固定,这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胡妍解释,如“PUA第一案”,两人同居的时间有13个月,且在学生公寓、双方家中等固定地点同居,很显然是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相反,如果只是在一起住了几个星期、一两个月,要认定共同生活事实,是比较困难的。
胡妍表示,经济的关联性,则是说双方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程度,如是不是一起出钱买了房子、两个人的钱是不是混着用、生活的花销买东西的花销是不是对方也买了单等等。这些情况越多、程度越高,那么就越倾向于被判定为有共同生活事实。
关于生活的互动性和社会的普通认知,胡妍以“PUA第一案”为例,两位当事人在同居之前就确定了恋爱关系,都见了彼此的父母,那么在一般人看来,两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这就符合生活的互动性和社会的普通认知。
胡妍建议,如果在婚前同居关系中遭遇家庭暴力,摆在首位的就是要和施暴者进行物理空间上的隔离,让自己先免受伤害。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取证,不管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刑事控告、民事维权,都需要我们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比如录音录像、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邻居的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最后要懂得寻求外界帮助,比如向自己的家人寻求援助、取证后及时报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总之,家庭暴力从来不是家务事,不要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胡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