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当合格供应商(投标人)只有2家时,在四种情形下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不必废标。若评审委员会坚持废标并建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则采购人代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提醒、劝阻,必要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一是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二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符合条件(通过审查)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但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人技术等要求的仅有2家,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三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时,若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则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四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时,合格投标人只有2家,可以继续评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差异之一。例如,某事业单位工程招标项目,4家投标人参与竞标,但只有2家合格投标人,是否继续评标?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所有投标被否决,则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但仍有2家合格时,可以继续评标。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2家明显缺乏竞争,应当废标。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只要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排他性,应当继续评标。原因有三点:一是竞争有可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形成,并非一定缺乏竞争;二是招标采购应当鼓励交易,而非倡导废标重来;三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用词是“可以”而非“应当”,即这种情形下废标并非强制性。
(节选自《中国政府采购报》2025年11月25日三版头条文章《六项举措提升政采评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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