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请在此处补充具体月份日期,公告原文未提供],北京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北京中评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评正信”)及相关责任人丁颖、红叶在执行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东方雨虹)债务重组涉及的房地产资产评估项目中存在的执业问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产评估项目现五大执业问题
北京证监局在对中评正信出具的“中评正信评报字〔2024〕236号”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及丁颖、红叶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多项不符合相关准则要求的行为,具体包括:
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期间房产出售价与评估价差异未合理解释: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所涉房产的成交价与评估价存在差异,但中评正信及相关人员未说明评估价不予调整的原因并分析其合理性。
市场法评估房产修正因素考虑不全面、系数取值不合理:
《资产评估说明》关键事项披露不足:说明中未见地价定义、利用状况和规划条件等重要事项的说明,且待估土地使用权容积率设定依据不充分。
市场法评估土地使用权可比案例选取及修正系数取值失当:
工作底稿记录不规范:
违反多项执业准则及信披规定
北京证监局指出,中评正信及丁颖、红叶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同时,上述行为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及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相关规定。
监管措施及后续要求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中评正信及丁颖、红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中评正信及相关责任人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告同时指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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