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3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6万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根据《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持有的6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1.48元/股。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9月2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10月18日,公司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召开了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6、2024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7、2025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2026年1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持有的6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万股。
3、回购价格
根据《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6月20日实施完毕,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5,863万股为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
鉴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9月30日实施完毕,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5,863万股为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 元。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11.61元/股-0.05元/股-0.08元/股=11.48元/股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本次回购价格为11.48元/股,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减少6万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6万股。股本变动如下:
(单位:股)
■
注:最终股本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定程序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4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理由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回购注销情况如下:
根据《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持有的6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以上事项公司将注销6万股公司股票,占公司目前总股份数的0.0229%,注销事项办理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6,238万股变更为26,232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为26,232万元。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次注销公司股票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申报债权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采取现场、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债权申报,采取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致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确认。联系方式如下:
1、公司通讯地址和现场接待地址:
2、申报期间:2025年1月23日起45天内(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3、联系人:吴佳玮
4、电话:0510-87600070
5、传真:0510-87600680
6、邮箱:zqp@lettall.com
7、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2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7%。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6年1月22日,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9月2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10月18日,公司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召开了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6、2024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7、2025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2026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4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9月18日,故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1月18日届满。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0.17%。
3、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定程序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1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1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6年1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邵树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7%。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持有的6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由11.61元/股调整为11.48元/股。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