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监管发布最新要求:建立健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机制等
中国基金报记者 曹雯璟
记者从业内获悉,最新一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于11月24日发布。
《通报》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建立健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机制,不断规范和完善业务操作流程,综合考虑基金产品运作特点和技术系统建设情况等因素,合理设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时间安排。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此次《通报》对申购或赎回资金交收时间、宣传营销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从源头上强化投资者资金安全保护,促使公募行业从“内卷式”竞争回归以持有人利益为先、产品稳健运作的本源,对构建公平、透明、可持续的基金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细化申购资金交收时间节点
关于申购资金交收时间安排,《通报》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大技术系统建设投入,切实提高基金申购资金交收效率,缩短申购资金在途时间。
《通报》明确,对于场外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确认日当日10:00前将确认数据和资金清算数据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份额确认日当日16:00前将确认成功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如有)后划转至该基金的注册登记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购资金从注册登记账户划转至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据沪上一位中型基金公司运营保障部人士透露,此前监管多为原则性要求,具体交收时点由销售机构和管理人自行约定,个别渠道存在资金在途时间偏长、沉淀在销售端账户的情况。
“此次通报细化了10:00、16:00等节点,压缩资金在销售环节停留时间,减少被挪用和操作风险空间,同时倒逼机构升级清算系统、提升自动化水平,从源头上强化投资者资金安全保护。”他谈道。
明确赎回资金交收时间
关于赎回资金交收时间安排,《通报》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基金产品流动性风险管控,根据产品投资运作特点、基础市场流动性、组合资产变现能力等情况,审慎确定基金赎回资金交收时间,坚持安全交收原则,不得过度追求赎回资金到账效率,造成基金资产不合理变现、干扰基金运作稳定性等问题。
《通报》同时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对同一基金产品,不得因销售渠道不同设置差异化的赎回资金交收时间。对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单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型基金,赎回资金划转至基金销售机构账户的时间应当不早于赎回申请确认日次一交易日。
记者从多位业内人士处了解到,此前并未对此作出专门安排。过去仅原则性要求“及时支付赎回款”,在互联网渠道“快赎”“秒赎”的竞争环境下,部分机构采取垫资、提前划款等方式,人为加快了资金到账节奏,这与底层资产的实际变现能力存在一定错配,可能在市场波动时加剧流动性风险。
深圳一位公募人士认为,此次规定明确赎回资金“不早于确认日次一交易日”划出,并禁止同一产品在不同渠道设置差异化的交收时间,是从制度层面将“安全交收”前置,旨在兼顾投资者体验与产品稳健运作,公平对待所有存量持有人。
坚决抵制“内卷式”竞争
不得使用“实时到账”“极速赎回”等表述
关于宣传营销,《通报》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机制安全规范的重要性,将资金交收安全与投资者利益保护放在首位,防止“重营销、轻风控”,坚决抵制“内卷式”竞争,严禁误导投资者。
《通报》还指出,除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进行宣传营销及其他监管明确允许的情形外,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实时到账”“极速赎回”等表述。
北京一位公募合规法务部人士表示,此前,货币基金互联网销售虽已有专门规范,但部分营销宣传仍过度强调“实时到账”“极速赎回”等概念,容易导致投资者仅关注资金到账速度,忽视其背后的资金来源、垫资安排及潜在风险。
他认为,《通报》将资金交收机制明确纳入宣传合规管理重点,限制相关表述的使用,旨在纠正行业中“重营销、轻风控”的倾向,引导机构淡化以流量为核心的竞争模式,避免因同质化竞争加剧内耗。从长远看,此举有助于推动行业回归以产品长期业绩、风控能力与服务质量为本的良性发展轨道,从而更有效地管理投资者预期,维护市场稳健运行。
编辑:杜妍
校对:乔伊
制作:鹿米
审核:陈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