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入库个人自荐表
附表2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入库单位推荐表
附表3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续聘申请表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选拔入库、从业行为、过程管理,发挥专业技术力量和社会消防资源,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为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专家评审、专项论证、监督检查、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建立和监管,并依托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有关技术活动职责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遵循专业匹配、能力胜任、轮换使用和回避原则,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平台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入库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主要为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施工、监理、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中长期从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等领域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电力、水利、交通、石化、能源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六条 受聘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平公正,热爱消防工作,愿意积极提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三)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作风正派,工作严谨,身体健康,能胜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五)主持过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3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工程设计;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3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施工;或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过不少于3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工程监理;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3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或作为主责承办人或技术复核人承担过不少于3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或主持过1项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等级标准详见《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六)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备注册建筑、结构、公用设施、电气、消防等相关注册执业资格;有10年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行业、专业管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经验;
(七)无违法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无被行业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情形;
(八)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必须经工作单位书面同意;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入库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邀请入库相结合的方式。入库程序为:
(一)入库申请。
1.个人自荐:专家如实填写《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入库个人自荐表》(附表1),并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等扫描件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平台申请入库,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入库及信息变更审核。
2.单位推荐:专家如实填写《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入库单位推荐表》(附表2),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后(通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入库的,由推荐部门负责真实性审核并加盖部门公章),并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等扫描件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平台申请入库,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入库及信息变更审核。
3.邀请入库:根据工作需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邀请相应专业院士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高端人才以及省内外、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技术人员担任入库专家。
(二)入库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小组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入库专家名单。
(三)结果公示。对拟入库专家名单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告知异议提出人和被异议人。
(四)准予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准予入库,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电子聘书,聘用期为3年。
(五)管理调整。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不定期调整专家库分类和各类专家人员。
第八条 申请入库应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平台提交以下资料:
(一)《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入库个人自荐表》(附表1)电子版扫描件或《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入库单位推荐表》(附表2)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
(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扫描件;
(三)曾担任过的各类型评审专家的证书或聘用文件扫描件;
(四)个人所获专业奖项证明材料(近5年)扫描件;
(五)反映业绩成果的相关资料扫描件;
(六)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七)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入选专家库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 专家到届满期,专家的聘任资格自动取消,对符合条件并自愿续约的专家可继续聘用,专家需在聘任期满3个月前填写《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续聘申请表》(附表3),并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等扫描件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平台申请续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续聘审核。
第十条 专家聘期未满需退库的,由专家本人填写退库申请,说明退库原因且由本人签字(单位推荐的专家还需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并附扫描件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平台申请退库,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退库审核。
第三章 专家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库成员主要参与以下工作:
(一)受邀参与建设工程相关消防技术标准、重点课题、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论证等工作;
(二)协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受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评审、评估、火灾事故调查等技术服务工作;
(四)受邀参与培训授课、学术交流,协助宣传贯彻国家及省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工作;
(五)承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有权获取承担任务的工作经费或报酬;
(二)有权了解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目的和相关信息,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受委托进入现场调查、调阅相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相关会议和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四)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意见上签字;
(五)确因正当理由不适宜参加受邀活动的,有权提出申请并拒绝参加。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参加专家活动,明确清晰表明专家意见,对意见结果负责,并按要求签名确认;
(二)在委派职责范围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公平公正、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三)专家接受工作委托后,须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无故中途退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退出的,应先征得专家抽用单位的许可;
(四)与参与审查、咨询、评审、论证、检查、调查的建设工程各相关建设责任主体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受领任务的专家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对策;
(六)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评审论证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评审论证结论;
(七)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八)专家的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平台更新信息,以免造成专家抽用延误;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因个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抽用专家的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按照省财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家抽取和评审论证
第十六条 专家库成员按专业类别和学术专长分类,用人单位按需求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平台中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七条 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项目特别重大、涉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有特殊要求的,可由主管部门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各类技术服务活动不超过15次。
第十八条 专家与参与审查、咨询、评审、论证、检查、调查的建设工程各相关建设责任主体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应避免抽用。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会、专项论证会应成立专家组,所需专家应当根据工作任务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奇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审、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专题研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由抽取专家推选组长,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组织专家评审会、专项论证会,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
(二)选取专家组组长;
(三)组织查阅资料;
(四)根据需要实地核查或技术论证;
(五)质询;
(六)专家讨论,每名专家发表个人意见,并在记录上签名;
(七)专家组表决,组长宣布专家组意见;
(八)主持人宣布评审结果,提醒相关单位对评审结果发表意见,做总结发言。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专项论证应当形成纪要,并产生专家组评审结论性意见,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名确认。
专家评审、专项论证纪要应当包括评审基本情况和评审结论及其依据、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家库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平台管理专家的个人信息、抽取情况、参与活动等,分析评估已入库专家发挥作用情况,根据专家的业务水平、履职情况,解聘违规违纪违法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符合条件的专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增补、调整专家库人选名单建议。
第二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队伍的建设,承办专家聘任、发证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二)负责对专家库的工作指导,组织专家开展技术交流、研讨等工作;
(三)建立、更新和维护专家库管理信息库,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进行专业技术、法律制度、廉洁自律和职业素养等知识培训,编印专家论文集;
(五)其它需为专家服务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专家资格并移出专家库名单: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被投诉举报并核查属实的;
(二)履行专家职责期间,泄漏获取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三)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与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法履行专家义务,一年内5次未在规定时间回复工作邀请,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有关工作或找人替代承担有关工作的;
(七)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八)存在学术不端、不良社会信用记录、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九)在履行专家工作职责中存在明显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专家资格并被移出专家库名单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移出专家库期满后,可根据本人意愿重新申请入库。重新申请条件及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学术造假、违规违纪违法等重大事项及时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严、通报不及时,给专家抽用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单位推荐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绩效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的专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予以褒奖;对多次拒绝参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或工作敷衍的专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进行工作警告;对违规违纪违法的专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或移交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消防技术专家及管理有新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1月9日。
上一篇:文明,让城市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