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百姓最牵挂的民生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精准指引。《检察日报》聚焦其中三起典型案例,解码检察机关如何用实际履职守护食药安全,筑牢民生防线,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健康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声称“纯中药”的特效药
竟掺入西药
云南省南涧县检察院检察官向群众进行食药安全普法宣传。
“检察院宣传以后,我们都知道卖中草药不能乱加其他西药。”“现在我买药都要先看是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近日,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对群众开展普法宣传时欣喜地发现,当地群众对药品安全认识有了明显提高,药品经营者也更加规范守法。
这一转变,源于该院办理的一起案件。这起案件中,郑某等人私自在中草药中添加西药成分,冒充特效药,对外进行虚假宣传,并发展多级分销商,坑害上千名消费者。检察机关经引导侦查、细致审查,全链条斩断这条制售假药产业链,并通过专项普法,切实筑牢群众用药安全防线。
自2017年起,郑某利用在书上看到的药方,在出租屋里将购买的三七、丹参等几种中药材用粉碎机研磨成粉,添加了被当地人称作“娜沙”“黄梅花”“白梅花”的西药,使用工具拌匀后,用塑料袋封装并贴上“雪山追风散”“特效胃药”的标签。郑某还印制了药品说明书,并在说明书中注明,“雪山追风散”对治疗颈椎病、肩周炎等有特殊功效,“病轻者一至二个疗程、病重者四至六个疗程可以根治”;“特效胃药”治疗胃酸过多引起的胃痛、胃胀等。
原本郑某通过线下实体商铺售卖上述药品,但销量不大,购买者多为本地老客户。其女儿李某芹参与生意后,通过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以“纯中药配方”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并利用微信交易、快递发货的方式将销售范围扩大到外地,同时发展了李某乙、李某丁等多级分销商,使假药销量迅速增加。至2023年8月李某芹等被抓获时,购买“雪山追风散”“特效胃药”的群众达上千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购买“雪山追风散”的不乏多年老客户,不少人告诉办案人员,服用后疼痛会缓解甚至完全消除,但停药后又会复发,感觉“虽然不像宣传的那样能根治,但也还是有效果”。
难道这个“秘方”真有特别之处?经大理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药品中含有吡罗昔康成分。而吡罗昔康系消炎止痛类药物,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购买者感到疼痛缓解其实是止痛药带来的假象,实则会延误病情。
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23年8月28日邀请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大理州两级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大理州检察院就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提出明确意见,南涧县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微信数据、转账记录、物流信息等关键证据,查明涉案“药品”流向及销售网络。
“办理该案主要有三个难点。”办案检察官、南涧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国旺介绍说,第一个难点是如何清晰界定民间配方与假药犯罪的界限。通过分析中药粉末中检出西药成分这一证据,检察官认为,李某芹、郑某等人无药品生产资质、无中医药从业经历,生产“药品”未经注册、审批,添加的西药剂量不清、质量不可控,不符合药品安全性要求,而李某芹等人打着“民间配方”的幌子,利用群众对传统中医药的信任,在中药粉末中添加西药成分,并以“纯中药配方”名义进行宣传、销售,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认定李某芹等3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二个难点是如何精准认定犯罪金额。办案检察官结合涉案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订单发货单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引导补充侦查,对李某芹的生产、销售金额从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40余万元追加到54万余元,达到“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李某乙等6名分销人员销售假药的金额为20余万元。
第三个难点是如何认定6名分销人员的主观故意。办案检察官通过分析分销人员的从业经历、销售渠道、宣传方式、药品包装等,认定他们在知晓“药品”无正规生产厂家、批号等情况下仍然积极销售,属于主观明知。
经南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6月3日,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芹、郑某等3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10万元至3万元不等;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李某乙、周某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1.5万元至2000元不等。李某芹不服,提出上诉,南涧县检察院就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某量刑不当提出抗诉。9月23日,大理州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维持一审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决。
“既要严厉打击犯罪,也要积极开展预防工作。”李国旺介绍,案件办完后,他们通过走访被害人,用权威机构检验结果向他们说明非法添加西药的危害;同时深入乡镇集市开展专项普法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册、现场答疑、以案释法等形式,向群众普及假药识别技巧,引导群众通过正规途径买药就医。
海淘的保健食品产自“黑作坊”
2024年8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就案件进行讨论。
在网络购物便捷的今天,一些打着海外正品代购旗号的热销保健食品在少数网店卖得“风生水起”。然而,这些外观看似与正品无差别的保健食品,实为假货。
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称“上海铁检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保健食品案经法院审理后宣判,主犯何某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其他多名同案犯也分别获刑。此案通过全面惩处涉案生产、运输、批发、零售等各环节,成功斩断一个产销一体的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犯罪网络。
顺藤摸瓜
深挖上游犯罪线索
2024年1月,上海铁检院在办理杨某等人通过网店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案时,敏锐地捕捉到了隐藏在销售终端背后的上游犯罪线索。这些假冒知名品牌的保健食品来源是哪里?生产窝点又在何处?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对原料供应商、包材生产商、灌装加工点、物流发货人乃至下游批发零售商进行追查。
2024年3月初,公安机关先后抓获涉案人员20余名。经查,自2023年上半年起,何某与他人结伙,采购保健食品原料、一比一定制生产外包装和标签等,在未经任何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假冒多个知名品牌的保健食品。
“这个犯罪团伙分工很明确。”办案检察官邓余平告诉记者,何某作为组织者,负责总体策划和销售;郭某负责联系厂家按照真品的外观和口感仿制生产保健食品;庞某将生产完成的保健食品运至其在广东东莞的包装制品经营场所,并安排苏某、侯某、王某等人进行分装、贴标、打码等后续加工。最终,这些和真品外观高度相似的伪劣保健食品被发往何某在深圳的仓库,通过物流销往全国各地。截至案发,该团伙已生产、销售12万余瓶,销售金额累计800余万元。
区分认定
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上海铁检院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扣押的保健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检测,重点查明是否存在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是否属于“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
2024年9月,案件被移送至上海铁检院审查起诉。为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办案团队全面梳理了原料供应记录、物流发货单据等海量电子和书证材料,并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交叉印证,最终科学核算出各环节、各参与人员的具体犯罪金额,确保罚当其罪。
如何对处于犯罪链条不同环节、具有不同主观认知的犯罪嫌疑人准确适用法律,是该案定性的核心。“经过全面梳理,我们核实了涉案产品不含或仅含极低核心成分,属于典型的伪劣产品。”邓余平表示。
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对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于何某、郭某这些生产源头的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其明知自己生产的保健食品仅仅是从外观上仿制,实际配料既未添加相应的核心有效成分,也达不到相应的产品质量要求,依法认定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庞某、苏某等人,因其仅参与了灌装、贴标等物理性加工环节,对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配方、核心成分含量是否达标等关键质量问题并不明知,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该院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在犯罪中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参与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的王某、侯某二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
融合履职
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
“这些假劣保健食品因不含核心成分,并没有相应保健功能,流向市场后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上海铁检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发布食品风险警示,并承担涉案伪劣产品的无害化处置费用。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涉案伪劣保健食品主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特点,我们及时将本案线索移送相关电商平台,督促其履行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邓余平告诉记者,“目前相关平台已依法下架涉案的10余种伪劣保健食品,关停8家违法店铺。我们还深入社区、车站、机场等公众场所,向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宣讲,通过以案释法切实提升消费者对假冒侵权产品的识别辨别能力。”
用切片桔梗冒充人参制假药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访当地中药材市场。
作为全球最大的中药材集散中心和中医药文化传承基地,安徽亳州以“世界中医药之都”之名蜚声海内外。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这块“金字招牌”,在中药材生产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重破坏了当地中药材市场秩序、损害了亳州“药都”的声誉。经亳州市谯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前不久,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以假充真的“古籍古方”
中药包网销全国
2022年12月至2024年3月,陈某、黄某甲夫妻二人伙同黄某乙在无生产、销售药品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样式相仿但功效完全不同的水红花子冒充酸枣仁、使用切片桔梗冒充高价切片人参等以假充真、使用提取过的红花(含量不达标)等药材原料以次充好,并且用以上原材料制作所谓的酸枣仁汤、当归四逆汤等古代经典名方的方剂中药包,通过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4个网店面向全国销售。
其中,陈某负责采购原料及招募工人、结算工资等,黄某甲负责网店整体运营等,黄某乙负责收发快递及安排工人工作。2023年4月,赵某受雇负责客服回复及安排工人工作。
2024年3月26日,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的线索,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邀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就案件定性等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犯罪数额。同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谯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准确定性
实现精准指控犯罪
“我们重点围绕药品属性认定、伪劣药品认定以及已售药品认定等难点开展审查工作。”办案检察官裴影介绍,在药品属性认定上,在明确涉案方剂中药包的名称及标注的成分与古籍古方以及国家《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一致的前提下,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电商平台上的“交易快照”,以确认涉案方剂中药包为药品。
为解决伪劣药品认定的问题,办案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一步补充证据,委托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同时商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经检验,涉案方剂中药包中的酸枣仁、人参等11种原料所含成分与《中国药典》收录相关中药材的成分不符,红花、黄连等5种原料中的相关含量等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标准;经认定,涉案酸枣仁等11种中药材为假药、红花等5种中药材为劣药;涉案酸枣仁汤、当归四逆汤等为假药,桃红四物汤等为劣药。
针对犯罪嫌疑人“以往销售的均为真药”的辩解,办案检察官根据抽样检验情况,通过溯源生产原料供应情况,并结合消费者的证言等,认定涉案方剂中药包均为伪劣药品。
治罪+治理
助力中药材市场健康发展
经查,涉案假药销售金额为134万余元、劣药销售金额为140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不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而且严重破坏中药材市场秩序、损害亳州“药都”的声誉,在对陈某等4人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4年10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陈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至八年九个月不等,各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同时责令4人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陈某、黄某甲维持原判,鉴于黄某乙、赵某在二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改判黄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改判赵某有期徒刑四年,两名被告人被并处的罚金亦相应减少。
办案中,检察机关还注意深挖犯罪线索,发现在2023年11月,明知陈某在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中药包,罗某仍为陈某提供桑枝子,而刘某按照陈某的需求进行二次加工炮制,用桑枝子冒充炙甘草,每人获利5000余元,决定对罗某、刘某依法追诉,确保犯罪链条上的犯罪分子均受到应有惩处。
谯城区检察院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在当地最大中药材市场建立“检察服务直通车”机制,为药商、药农提供法律咨询、举报投诉等“一站式”法治服务,助力中药材市场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