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办记者查询发现,2024年8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曾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过一则关于停车位“只售不租”的判决案例。案例显示,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业主小美在购买房屋时未购买地下车库车位,结果2022年8月其车辆被物业禁止进入地下车库。随后小美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雁塔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此可知,开发建设单位对于建筑区划内登记在其名下的车位虽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依法应受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的限制。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开发商应按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的原则,就小区未处置所有权的停车位向小美开放租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车库,虽然产权属于开发商,但在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开发商不能限制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小区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将空置的车位向小区内业主进行出租或出售。”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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