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为防范重污染天气,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按照全省烟花爆竹联防联控统一部署,统筹兼顾传统文化传承、空气质量改善和烟花产业发展,自2月15日起,长沙市都市区内将分区分时规范烟花爆竹燃放。
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黄桥大道—湘江北路—长沙绕城高速—沪昆高速铁路—湘江南路—暮坪湘江特大桥—潭州大道—新学士路—长潭西高速—浦旺路—黄桥大道合围区域。
(二)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3.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4.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5.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6.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7.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及安全距离范围内。
8.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安全距离范围内。
9.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放场所。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一)天心区南托街道、暮云街道,开福区沙坪街道、青竹湖街道,雨花区同升街道、跳马镇,岳麓区坪塘街道、含浦街道,望城区丁字湾街道、铜官街道、高塘岭街道、乌山街道、黄金园街道、雷锋街道、白马街道,长沙县㮾梨街道、长龙街道、黄兴镇、黄花镇和安沙镇,上述街镇行政辖区范围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均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内,元旦、除夕、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元宵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允许燃放。
(三)举办重大活动,需要在禁止燃放区域或限制燃放区域的禁放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开展空气质量影响评估,经公安部门批准,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属于通告允许燃放的品种。鼓励市民采用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
经批准实施的焰火晚会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条限制。
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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