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军网-解放军报
担保即有责 签字需谨慎
■刘志斌
去年,我堂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向他人借款20万元,并请我给他作担保。当时出于亲情考虑,我就帮了他这个忙,在借条上签了字。后来,堂兄经营失败无力还款,出借人找到我,说我作为保证人,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只是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名,钱也不是我借的,请问我必须承担责任吗?
——海军某部军士 小李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据此规定,保证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附于主合同(如借条)之中。小李堂兄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20万元,小李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实际上构成了为堂兄借款提供保证的行为。
对于小李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关键在于借条上对保证方式是如何约定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条款,若小李在保证合同或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则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未果后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借条中明确写有“连带责任保证”或“连带担保人”等类似内容,则保证人需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此外,小李还应关注保证期间的问题。保证期间是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债权人未在此期间内向小李主张权利,小李的保证责任可能免除。
担保即有责,签字需谨慎。在此提醒广大官兵,为亲友担保时需摒弃“面子思维”,充分考虑签字背后沉甸甸的法律责任。一要明确保证类型。在提供保证前,务必清楚了解并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果希望责任相对较轻,应争取注明为“一般保证”;二要充分了解债务人偿债能力。担保前,应深入了解债务人的信誉和还款能力,尽量避免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三要注意约定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并非无限期的,债权人若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可能会被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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