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东市监处罚〔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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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处罚日期
2026年01月14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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