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共同对涉案假币上的印章、水印等要素进行比对。
2024年5月,“汉中一男子网上拜师学艺造假币,自产自销被判刑”的新闻在社交媒体上被广泛关注,网友评论超过5000余条。作为办案检察官,时至今日提起这起涉及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以及洗钱犯罪的案件,我仍对当年的办案细节历历在目……
2023年下半年,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印刷假币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从网上购买了若干张20元面额的假币,准备出售后牟利,在交易过程中发现百元面额的假币“市场需求量”更大,便产生了“自产自销”的想法,于是在网上寻找“师父”,交纳“学费”学习印钞技术,后非法制造人民币。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李某制假造假的犯罪窝点查获涉案打印机、人民币头像印章、颜料油墨等制假工具和疑似假币纸张若干。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清点、鉴定,查获的假币纸张均为假币。
因案件性质恶劣、类案较少,我与办案组成员受我院委派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如何证实查获的这些假币是李某印刷出来的?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还有没有别的证据?针对伪造货币犯罪的特殊性、专业性和隐蔽性,我们提醒侦查人员会同银行工作人员共同监督李某现场演示伪造100元面额假币的过程,依法封存假币纸张,固定证据链条,并对执法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程序公正。在现场,看着足以以假乱真的假币被一步步伪造出来,作为经济犯罪检察部的一名检察官,我深知严惩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责无旁贷。
2023年11月23日,我院以涉嫌伪造货币罪对李某依法批准逮捕,并针对证据反映出其可能涉嫌购买、运输、使用假币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等问题提出十余条具体补侦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坚持亲历性审查,“死磕”在案证据,发现公安机关对“李某开车前往四川成都将购买的1500张20元面额的假币运输回汉中”的情节未予评价。为依法追诉漏罪,我与侦查人员沟通,建议补充调取李某驾驶的汽车在案发时段的高速公路过路费,以及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的消费记录和酒店住宿记录等证据。最终查明,李某为出售牟利而长距离运输假币,数额较大,我院依法对公安机关遗漏的其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犯罪行为予以追诉。
2024年2月1日,我院对李某以涉嫌伪造货币罪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依法提起公诉。4月26日,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案件到此还未结束,其背后的“洗钱”利益链条随着假币案件的办理逐渐浮出水面。
我们发现,2023年9月18日,李某与其好友朱某之间有一笔3000元的转账记录,二人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属洗钱罪七大类上游犯罪范畴,我建议侦查人员对李某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交易记录逐一排查。
经共同研判,比对账户交易对手,侦查人员发现二人的共同好友赵某在当天也参与转账往来,具有“即收即转”特点,涉嫌洗钱犯罪。2023年12月8日,我院依法对赵某、朱某涉嫌洗钱罪立案监督。
在审查过程中,我院引导公安机关对其二人主观明知、职业经历、接触上游犯罪程度、商谋内容及转账细节等方面继续取证,最终查明李某、朱某、赵某三人系共同好友,赵、朱知晓李某无正当职业,对其伪造货币之事曾进行劝阻,李某在转账当日还告诉赵某逃避侦查的办法;而且朱某在证券公司工作,有一定的反洗钱意识和应对措施。我院经综合考量,认为赵某、朱某主观上明知是赃款而帮助非法转移,依法应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我院提起公诉,2024年9月5日,法院以洗钱罪对赵某、朱某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我们深知,金融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复杂性,案件不能止于办结。为此,我院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联系,畅通犯罪所得赃款去向的追踪通道,增强打击制造假币、洗钱犯罪的力度;同时通过以案释法,不断加强对群众的反假币、反洗钱法治教育。
(口述人单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